人民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使用種種手段逃避執行措施,導致權利人合法債權難以實現,執行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被執行人逃避執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與案外人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對抗執行,二是與案外人通過法律行為規避執行。為有效反制規避執行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取得良好成效。此次公布的反規避執行十大典型案例涵蓋了上述兩種反規避行為,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及較大的社會影響。

  一、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對抗執行

  1、張家港保稅區天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股東以重復承擔出資不實責任為由規避執行案

  案情摘要

  江陰市人民法院在執行江陰舒卡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卡公司)與張家港保稅區天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妃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天妃公司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裁定追加天妃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嚴興華、陳生才為本案被執行人,在其抽逃注冊資金49500元內承擔清償責任。數日后,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張家港市港龍織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龍公司)與天妃公司、嚴興華、陳生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并于同日作出調解書,由嚴興華、陳生才在抽逃注冊資金49500元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嚴興華遂向江陰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其已向港龍公司承擔了出資不實責任,不應向天妃公司重復承擔責任。該案經江陰法院異議審查、無錫中院復議審查后,認定二被執行人嚴興華、陳生才的行為屬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理應繼續對本案申請執行人承擔抽逃注冊資金的責任。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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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抽逃注冊資金,應在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法院追加被執行人裁定送達后,該裁定被上級法院撤銷或執行完畢之前,被追加股東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在先作出裁定以外的其他債權人以抽逃注冊資金的名義承擔責任,不得以重復承擔責任為由對抗法院執行。

  2、蔣士忠虛構隱名股東身份規避執行案

  案情摘要

  2007年5月22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張連松與余偉、王桂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期間作出(2007)泰民一初字第15號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余偉在江蘇華一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一公司)36%的股份。2007年6月20日,該院作出(2007)泰民一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該民事判決生效后,被告余偉、王桂華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履行,張連松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泰州中院擬對該院查封的被執行人余偉持有的華一公司36%股份強制執行。2008年4月9日,案外人蔣士忠向泰州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其與余偉簽訂了隱名投資協議,約定余偉僅以股東名義載入公司章程并申請工商登記,不享有公司股東權利,不承擔股東義務。2008年4月2日,異議人訴至泰州市仲裁委員會,經(2008)泰裁字第76號裁決書確認:“被申請人余偉持有的江蘇華一軸承有限公司36%的股份財產為申請人蔣士忠所有”。據此,請求撤銷(2007)泰民一初字第15號民事裁定,解除對股權的查封。在異議審查期間,蔣士忠與余偉簽訂的隱名投資協議經司法鑒定機構確認雙方簽名字跡形成時間與落款標稱時間不一致,且蔣士忠也承認其簽名是在公司成立后不久補簽的,故該協議的真實性不能確認,依法不具有證明效力。此外,蔣士忠的銀行取款憑證也不能證明余偉、賈明君用于驗資的資金為蔣士忠提供,故泰州中院經審查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后蔣士忠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江蘇高院經審查駁回蔣士忠復議請求,維持泰州中院執行異議裁定。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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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案是典型的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以仲裁方式規避執行的案例。被執行人與案外人虛構隱名投資協議,并經仲裁裁決確認案外人為股權的所有權人。執行法院依職權進行審查,以仲裁裁決存在嚴重瑕疵為由,認為仲裁機構的裁決不能對抗法院的執行,識破了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真正目的,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3、周文娟與無錫市宇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宋濤虛構債權規避執行案

  案情摘要

  周基明申請執行與無錫市宇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坤公司)、宋濤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無錫中院立案執行后,經查被執行人除房地產外無財產可供執行,且該處房地產已被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在周文娟與宇坤公司、宋濤一案中首先查封。執行法院經調查得知,周文娟為宇坤公司會計,其于2000年至2006年12月間共分13次借給宇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濤人民幣91.5萬元,雙方因借款合同糾紛訴訟并經調解結案。由于會計借款給公司大量款項有違常理,執行法院遂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13張借條進行鑒定,證明借條系偽造。周文娟與宋濤通過虛假訴訟惡意逃債,該案經再審程序撤銷原民事調解書。

  典型意義

  (案外人與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取得的調解書應予撤銷。)

  本案中執行人員從社會常理入手,以借條的司法鑒定為突破口,證明借條的時間是倒簽所致,從而認定張文娟與宇坤公司、宋濤的虛構債權規避執行行為,維護了真實的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4、徐海兵利用調解協議規避執行案

  案情摘要

  王建生申請執行徐海兵、胡登芹企業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建湖縣人民法院對徐海兵所有的位于建湖縣近湖鎮項家墩68號房屋依法查封。此后,徐海兵妻子黃芳向建湖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規避執行,徐海兵向法院隱瞞了其住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與黃芳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將上述房屋贈予其子徐煒,以此對抗執行。2008年7月,建湖縣人民法院依職權對該離婚案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并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原審調解書涉及房屋贈予的內容。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不得將已被法院裁定保全的財產任意處分以規避執行。)

  本案是典型的被執行人利用民事調解書規避執行案件。黃芳與徐海兵協議離婚前,徐海兵所有的房屋已被建湖縣人民法院保全,保全裁定書明確載明查封期間房屋不得轉讓,且保全裁定已送達當事人。此時徐海兵對房屋的所有權由于司法權的介入,所有權權能受到諸多限制,已經無法自由流轉。徐海兵在房屋查封期間將該房屋贈予給其子徐煒,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徐海兵與黃芳的調解協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據此,建湖法院在再審程序中認定徐海兵調解協議中對該房屋的約定無效,在案外人異議之訴中駁回當事人執行異議。

  二、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通過法律行為規避執行

  5、徐州市賈汪區紫莊鎮常莊村村民委員會虛構借款合同規避執行案

  案情摘要

  2010年11月,申請人趙國強申請執行徐州市賈汪區紫莊鎮常莊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常莊村村委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對常莊村村委會所有的常莊村煤球廠、預制品廠、石灰窯及部分房屋予以查封。2011年3月,第三人邱風華向賈汪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2009年6月10日,因常莊村村委會欠其借款20萬元無錢歸還,經其與常莊村村委會協商達成協議,常莊村村委會用該村石灰廠作價20萬元償還債務,石灰廠所有權歸屬邱風華。執行人員經分析比對數個當事人的談話筆錄后認為,常莊村委會會計丁某的說法與其他人有明顯區別,執行人員以此為突破口,做通丁某思想工作。丁某將常莊村村委會相關人員如何安排他作假寫了詳細說明。2011年4月25日,查封財產順利拍賣,被執行人全額清償欠款。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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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被執行人虛構借款合同規避執行案件,執行法官通過詢問當事人,發現案件漏洞,及時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阻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6、山東兗州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轉移資產規避執行案

  案情摘要

  2006年3月,龔成忠被山東兗州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建公司)車輛撞傷,構成五級傷殘。該案經審理,判決魯建公司賠償龔成忠人民幣30萬元。灌云縣人民法院執行該案時發現,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倪慶和早已將原魯建公司資金全部抽逃,以其妻子的名義重新成立了一家公司,遂追加倪慶和為本案被執行人。2009年,執行人員對倪慶和的財產進行全方位地毯式搜索,發現倪慶和共有房產三處,車輛八臺,銀行帳戶四十余個,但財產早在判決前就已經被倪慶和轉移至其親友名下。銀行帳戶往來活躍,但四十余個銀行帳戶余額總計不足五千元。2010年,執行法院在固定證據的基礎上,決定依法追究倪慶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借助公安機關覆蓋全國的信息庫資源,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網上通緝。2010年4月8日,該院執行局執行人員得知倪慶和在山東兗州某處時,立即會同公安部門連夜火速前往該地,將其抓獲。執行干警押解途中抓住時機,從法理、人情、道德、輿論、社會影響多方位、多角度入手對倪慶和進行說服教育。最后,倪慶和承認錯誤,明確表示悔改,愿意配合法院執行,積極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

  (法院適用拒執罪威懾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該條規定作為反規避執行的利器,在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執行效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本案中,執行法院正確適用拒執罪的規定,借助公安機關的信息資源及時抓捕被執行人,順利執結案件,取得良好社會反響。

  7、李文鳳、萬洪新利用買賣合同規避執行案

  案情摘要

  2009年7月,被執行人萬朝明駕車撞死申請執行人丈夫。揚州市寶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家中除三間房屋外無財產可供執行,新購的收割機已于事發后第四天由被執行人的妻子李文鳳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執行人叔父萬洪新,且20萬價款去向不明。執行法院認為,萬朝明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之嫌疑,遂作出扣押收割機的裁定。之后,買受人萬洪新提起確權之訴。此案經寶應縣人民法院一審、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李文鳳與萬洪新收割機買賣合同無效。后該收割機由法院拍賣,價款抵償申請執行人。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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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焦點是案外人萬洪新與被執行人萬朝明的妻子李文鳳訂立的買賣協議是否有效。該合同從形式上看手續齊備,但是被執行人在交通事故第四天就處置大型農機,不符合常理,原因有三:一是因為特大交通事故肇事方按常理無精力處置大額財產;二是案外人萬洪新與被執行人是親戚關系,以打工為業,經濟能力有限,無能力購買,而且其參與交通事故處理,在肇事人巨額民事賠償尚未履行前,按常理不會貿然購買收割機;三是李文鳳賣出收割機后,并未償還事故賠償款,且提供不出賣收割機款的去向。承辦法官收集大量證據,通過聽證、審理,終于揭開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互相串通、假買賣實逃債的真面貌。案外人萬洪新及被執行人萬朝明家屬李文鳳在證據面前無話可說,對判決心服口服,主動交出收割機。

  8、被執行人丁潔、李年順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規避執行案

  案情摘要

  李年順、丁潔系夫妻,2008年9月28日,丁潔向胡道群丈夫陸新文借款50萬元。同年10月8日,陸新文因車禍去世,胡道群多次催要,李年順、丁潔未予償還。胡道群于2008年12月29日申請查封了丁潔、李年順位于新沂市新安鎮城關新村9號樓2單元301室房屋一套。2008年12月15日,李年順、丁潔將該房屋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張敏,張敏與丁潔是親戚關系。胡道群申請撤銷李年順、丁潔與張敏間的購房合同。新沂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轉讓房產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7萬元,讓利達58.33%,應當確認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故依法撤銷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后新沂法院對該房屋評估拍賣,現該案已執結到位。

  典型意義

  (申請人通過撤銷之訴撤銷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打擊了被執行人的反規避執行行為。

  9、被執行人常熟市金日房地產策劃咨詢有效公司放棄到期債權規避執行案

  案情摘要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譚科成訴被告常熟市金日房地產策劃咨詢有限公司(下稱金日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經調解,被告金日公司退還原告譚科成購房款42萬元、利息2萬元,合計44萬元。因金日公司未履行義務,譚科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被執行人金日公司現已歇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無銀行存款,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但其在第三人鮑建國處有法院判決確定的到期債權人民幣35萬元。后譚科成申請執行金日公司對鮑建國的到期債權,鮑建國出具了金日公司蓋章,其法定代表人署名的承諾一份,稱金日公司對其與鮑建國的判決不服,正在申訴中,承諾其不再執行鮑建國到期債權35萬元。由于金日公司既未向譚科成履行債務,又不申請執行其對鮑建國的債權,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譚科成申請執行鮑建國執行一案,并以強制執行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法院可直接執行經判決確定的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又對到期債權執行的條件和實施辦法進行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本案中,金日公司對鮑建國享有經法院判決確認的到期債權,但其既不履行債務,又不申請執行該債權,其對鮑建國的承諾書表明金日公司存在規避執行行為,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10、蔣利利用虛假租賃合同規避執行案

  案情概要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以下簡稱海門工行)與被執行人江蘇凱立恩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立恩公司)、南通中信布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一案時,案外人蔣利以被執行標的中信公司廠房等系其租賃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意圖阻止執行程序進行。南通中院經審查發現蔣利出具的租賃合同原件與復印件簽訂時間不一致且與其證言有多處矛盾之處,不予認定蔣利與中信公司之間存在租賃關系的事實,故駁回案外人蔣利異議。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虛構租賃合同,案外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與租賃權不能對抗執行。)

  本案是典型的案外人虛構租賃合同規避執行案,案外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與繼續租賃權,企圖阻止執行程序。本案執行法官從租賃合同效力入手,查證案外人虛構租賃關系的事實,最終順利執結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