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燕:篤學精研 循法而行
作者:江蘇法治報 張羽馨 發布時間:2022-05-05 瀏覽次數:52627
江蘇省優秀青年法學家 馬燕
全省審判業務專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
入選首批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交流“雙千計劃”
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江蘇省法學會房地產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破產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從青澀懵懂的法科學生,到精研善斷的法學博士;從心懷法治理想的書記員,到奮戰一線堅守公正的商事法官;從帶領團隊攻堅克難的副庭長,到授業解惑著述頗豐的青年法學家,一名法院人在二十余年的法治之路上淬煉成長,馬燕用匠心雕刻初心,以擔當書寫著忠誠。
勤學善思 寸積銖累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也應是法官的職業本色。
作為新時代的法官,實現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僅需要深諳法律的本意,準確解釋適用法律,而且需要把握相關政策要求、情勢變化,有效平衡規則之治與解決糾紛的關系,充分實現司法裁判應有的功能。
馬燕這樣說。
江蘇地處改革開放前沿,民營企業眾多,經濟發展迅猛,企業交易方式不斷創新,股權讓與擔保、訴訟保全責任保險、流動質押等新類型商事糾紛持續涌現,給法官提出了新的考驗。
2018年,馬燕承辦了特鋼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案件涉及特鋼破產案,時間跨度長、牽涉面廣、案件情況復雜。“股東為了擔保債務履行,將股權轉讓登記于債權人名下,但股權讓與擔保尚未被我國立法所確認,能否認定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有效,當債務不能履行時,股權是否自然歸債權人所有?”審理中,關于上述問題的討論頗為熱烈。
法院最終認定,“以轉讓股權的方式擔保債務履行的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時,股權雖登記于債權人名下,但債權人并不當然享有所有權,債權人可以通過對財產變賣、折價等方式優先受償”。該案承認股權讓與擔保的合同效力,同時明確了債權的實現方式,相關成果為最高法院“九民紀要”采納,為此后“讓與擔保”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受案例啟發,馬燕進一步就讓與擔保問題深入調研,她應邀在《人民司法》上與學者進行探討,共同撰寫《讓與擔保的法律屬性與價值衡量——民法典分則編纂背景下讓與擔保的司法審視》文章,就讓與擔保應否入法,從解釋論和立法論視角探析,調研成果獲評《人民司法》“鐵人杯”有獎征文二等獎。
“法官不是就案辦案、套用條文的流水線操作工,而是堅守法律信仰、深懷為民初心的適法者。”
馬燕回憶起杰達運輸公司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
因為被貨車追尾,轎車上的人員三死一傷,受害人親屬提起了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賠償訴訟。由于肇事司機已經承擔刑事責任,按照程序法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對其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訟。但貨車所屬公司及其他共同侵權人是否相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各地法院判決結果不一。
為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她從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入手,探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準確定性,研讀民事與刑事、實體與程序的立法變遷,提出“固然人的生命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但對于受害人及親屬而言,對其精神上的嚴重損害進行撫慰、減輕損害的負面影響,又是必須的。對于受害人及親屬這種權利的救濟和保護,與刑法對刑事被告人(侵權人)的懲戒并不重合、矛盾,不應因為損害難以估量,抑或刑事被告人難以賠付而予忽視。未被刑事處罰的其他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經審委會討論,法院再審改判共同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案例明確了未被刑事處罰的其他共同侵權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準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擔當精神,被評為“促公正·法官夢”全國青年法官優秀案例二等獎。
多年來,她始終秉持對法治信仰的不懈追求和對初心使命的執著擔當,自覺踐行司法為民宗旨,通過精心辦理每一起案件,釋法說理讓被適用的法律條文有了溫度。
嚴謹治學 筆耕不輟
案件審判為司法調研提供了第一手素材,而調研又為審判提供了思路指引。一直以來,馬燕不忘在工作之余,整理總結審判經驗,提煉思考案件精華。她先后在全國性學術期刊發表論文40余篇;撰寫了《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理探析與司法審視》專著,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視角對所有權保留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為民法典分則編纂提供了有益參考。參與了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中國民事指導性案例庫建設》等10余個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在《法學》《法律科學》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0余篇,其中一篇為《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全文轉載。
2018年以來,她深耕保險、公司審判領域,與團隊共同完成保險糾紛疑難問題、公司解散的司法判斷等課題調研,形成的調研報告獲得最高法院充分肯定,連續刊載于最高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她關注中小企業發展,以招商引資合同司法審查的困境為切入點,論證招商引資合同的司法適用標準,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審判工作中接觸的每一個新的案例,都是一個學習、升華的過程。”
從審監庭到研究室,再到民二庭,馬燕從未停下學習的腳步,作為一名新時代的法官,她深知專業是立身之本,唯有堅持學習、深入鉆研,筑牢法學理論功底,提升司法業務能力,才能實現自己的職業夢想,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撰寫的判決書曾獲評全國法院優秀再審裁判文書二等獎,合作編寫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例,經最高法院審委會討論確定為指導性案例,完成的《民事再審自由裁量權的邊界》《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法律責任分析》《強化民事審監制度規范,推進審監工作有序開展》等調研成果獲得全國、全省法院系統各類調研獎項20余項。
春風化雨 教學相長
“一年交流,終身受益”。2013年馬燕入選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雙千計劃”,于南京大學掛職段煉。其間,她和南大法學院多位教授共同開設了合同法概論、物權法、商法等課程。馬燕說,任教的一年是她飛速成長的一年。交流掛職期間,她通過剖析典型案例、組織觀摩庭審、指導模擬法庭、研討熱點問題、講解裁判方法,帶領學生們切身參與司法活動,培養學生們運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的能力。
2019年以來,她先后兼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東南大學法學院、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等校外碩士研究生指導老師,除了上課,她還被邀請參與法律碩士生畢業論文指導、擔任學生模擬法庭點評專家,與教師、學生進行專題研討。
作為省婦聯、省女法官協會、省女檢察官協會、省律協組織的“江蘇百名巾幗法律專家顧問團”成員,馬燕還多次應邀參加“法官與學者的對話”“亞太民法學術論壇”等全國性會議,立足審判一線,將實務帶入理論研討,為法學研究提供了不同的思維、理念和視角。
法庭上,她手持法槌、守護正義;桌案前,研精究微、下筆成文;講臺邊,侃侃而談、傾囊相授。在不同角色中,馬燕法官時刻秉承對法律的崇敬之心,把公正當做自己的生命和信仰,意之所向,踐履以往。
成果展示
著作及論文
1. 《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研究——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司法實踐的反思》(《法律科學》2017年第2期,《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2017年第6期全文轉載)
2. 《論我國一元多層級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基于指導性案例司法應用困境的反思》(《法學》2019年第1期)
3. 《當前保險糾紛案件若干疑難法律問題研究》(《法律適用》2018年第1期)
4. 《讓與擔保的法律屬性與價值衡量——民法典分則編纂背景下讓與擔保的司法審視》(《人民司法(應用)》2018年第28期)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司法判斷》(《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
6. 《關于招商引資合同性質的思考》(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判解研究》2017年第3輯)
7. 《論民事再審程序自由裁量權的邊界》(《南京社會科學》2011年第11期)
8. 《存單質押權若干問題研究》(《人民司法(應用)》2008年第8期)
9. 個人專著《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理探析與司法審視》,法律出版社2020年出版。
審理案件
1. 張家港保稅區展大公司與平安財保江陰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2019)蘇民再61號】。該案合理界定了考量“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具體標準,明晰了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證明效力,對保險法的適用與完善具有積極推動作用,獲評全國法院系統優秀案例二等獎。
2. 李成亮等訴安徽省池州杰達汽車運輸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12)蘇民再提字第0116號】。該案融合民事與刑事、實體與程序立法,解決了未被刑事處罰的其他共同侵權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準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擔當精神,獲評“促公正?法官夢”全國青年法官優秀案例二等獎。
3. 沈祖平與南通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南通恒益貿易公司等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糾紛案【(2017)蘇民終789號】。該關于股東申請公司收購權的法律適用和處理結果,為同類公司糾紛案件的解決提供了思路,對類案裁判具有示范作用。
4. 常州高新技術開發區發展集團總公司與常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新興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清算組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糾紛案【(2007)蘇民再終字第0001號】。該案涉及公司清算組訴訟主體資格認定以及關聯交易中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法律適用,為此后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成功的范例,獲評全國法院優秀再審裁判文書二等獎。
5. 濟鋼集團有限公司訴江蘇中欣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案【(2018)蘇民初39號】。該案為解決實踐中分歧較大的混合共同擔保追償問題提供法律適用思路,對于引導企業正確依照法律規范保障自身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調研成果
執筆起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案例質量監督評查工作的指導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工作規范(試行)》等規范性文件;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民事指導性案例庫建設》等科研項目;主持完成江蘇省人才辦《案例指導制度的困境與突破》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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