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是農業的“芯片”,良種對我國糧食增產貢獻率超過45%。民以食為天,種業振興帶來糧食安全,種源安全關系到國家安全。今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政府工作報告都對種業發展工作做了具體部署,強調要“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加快推進種業振興”,從源頭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推動種業振興、種業科技自立自強,江蘇法院不斷加大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權行為。2013至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涉及糧食種子新品種案件382件,案件數呈持續上升態勢。江蘇法院裁判的多起新品種案入選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多項裁判規則為最高法院植物新品種司法解釋吸收。

嚴厲打擊侵權行為

培育良種生長的“金土地”

天津市水稻研究所將育成的“金粳818”水稻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并于2018年獲得授權。2019年9月,該研究所向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其擁有“金粳818”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許可權,授權期限為該品種申請日至整個有效期內。然而某市某農資有限公司未經授權長期以來以白皮或其他稻米包裝方式對外銷售“金粳818”稻種,金地公司認為該行為侵害了其獲得的該植物新品種獨占實施權,同時屬于惡意侵權行為,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法院調查過程中,根據錄音收據、收條以及公證書記載的購買過程,認定該農資公司以商業目的銷售‘金粳818’,侵害了原告公司獲得的獨占實施權,侵害故意和情節明顯。”該案承辦法官,南京知識產權法庭臧文剛法官介紹,該案另一個關鍵點,在于賠償數額上。原告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提出的300萬這一賠償訴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調查該公司實施侵權行為后的銷售價格、銷售數量后,我們認為,被告未經許可采用白皮或其他不規范的包裝銷售種子,包裝無任何有關種子信息的標注,侵權方式隱蔽,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

    “該案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惡劣侵權情節是,侵權人系農業技術服務提供者、技術推廣者,他利用了種糧大戶等會員的充分信任實施侵權行為,知假賣假,影響極壞。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原告獲得的植物新品種獨占實施權,還嚴重損害了種子生產銷售秩序,嚴重損害品種購買者、種植者利益。所以合議庭對原告的賠償主張予以支持,按照損失額3倍實施懲罰性賠償。”臧文剛談到。

2021年7月,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種業振興行動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在此背景下完成修改,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加大侵權懲治力度是這次種子法修改的一大亮點。

    “新修訂的種子法還將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的倍數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將法定賠償的上限由三百萬提高到五百萬。”提到“金地案”,省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唐靜認為,“金地案”適用種子法開出“巨額罰單”,加大了對惡意侵權的懲治力度,對于維護種子市場交易秩序和糧食安全,促進種業科技創新具有積極的價值引領。

    近年來,江蘇法院在全國率先提出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對具有侵權故意、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依法加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通過嚴格、積極適用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認定被訴行為,實現了對種業知識產權的多維度保護。

保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   

呵護優質創新的“新品種”

    原始品種、新品種是種質資源創新成果的重要載體,研究人員對它們的培育時間長、投資大、風險多,給予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減少種業創新的低水平重復,有力解決種源安全面臨的種子同質化問題。

   “特別是,涉及新品種權的侵權行為現在更為隱蔽,比如直接向種糧大戶推銷、隱蔽銷售白皮包裝侵權品種。公開或半公開銷售虛假標注的彩裝侵權品種,且標注信息不真實,增加了溯源難度。甚至有的銷售后不收取對價,采用易貨交易,待糧食收獲后以同等價值的糧食支付對價”,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徐新庭長談到,這些行為給維權取證帶來難度,嚴重影響糧食安全、公共健康和種業振興。

    對此,省高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適時轉移舉證責任,加重侵權人的舉證負擔等方式有效降低維權難度,積極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個案中,針對被告以“銷售的是商品糧”“白皮包裝中未銷售侵權品種”等理由抗辯的,要求其負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后果。同時通過判決明確,已通過DNA方法進行鑒定,確定了涉案被訴種子與受保護的植物新品種相同時,不準許無正當理由申請重新鑒定。這些審理中的裁判規則均體現了降低權利人維權負擔,有效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的價值導向。

積極保護和鼓勵創新,南京中院一審,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的這起“追償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費糾紛案”很有典型意義。涉案稻種為粳稻,其新品種的培育在增產、提升食品品質等方面進行了改良創新,傾注了科技工作者極大心血。

該案審判長,省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曹美娟法官介紹,一、二審法院判決認為,雖然《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對于新品種臨時保護期內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實施者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尚無明確具體規定,但對新品種被授權公告前給予該品種延伸保護,要求行為人向品種權人支付相應使用費,符合鼓勵種業科技創新、培育植物新品種的立法精神。

該案的審理思路、裁判規則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相關條款直接采用,推動了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制度的完善。

判決強制父本母本交叉許可

孕育更加優秀的“下一代”

水稻品種“9優418”性狀優良,在江蘇、安徽、河南等地廣泛種植,受到種植農戶的普遍歡迎,已成為中粳雜交水稻的當家品種。其母本由徐州農科所選育,并授權南方某公司獨占實施,父本由遼寧省稻作研究所選育并許可北方某公司獨占實施。在兩家公司實際生產過程中,都使用了對方品種進行生產,為了達到獨占生產的目的,他們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方構成侵權。

知識產權糾紛一般發生在權利人和侵權行為人之間,而本案中,原被告分別是父本和母本的權利人,這讓案件變得非常特殊。一審法院多次嘗試調解,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最終一審法院只能認定兩公司均構成侵權,分別判決雙方各自停止侵權。

 “從法律規定上看,一審裁判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如果父本和母本權利人互不相讓,始終達不成協議,會導致彼此都無法使用對方的品種,也就無法生產更優秀的品種后代。”該案二審合議庭成員,省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袁滔談到。

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可以借鑒強制許可制制度,通過行政申請程序作出強制許可決定,直接允許申請者生產使用授權品種。

 “雖然植物新品種相關保護條例并沒有規定法院可以作出強制許可,但在本案中,這一新思路是考慮到優良品種如何得到更好推廣、國內雜交水稻科研大合作的背景、推動公眾享用優質糧食品種以及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實施等因素,最終判決強制雙方交叉許可。”袁滔進一步闡釋說。

當品種權人行使權利和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應該如何準確界定權利的邊界?本案裁判,在沒有先例可以援引的情況下,參照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交出了一份圓滿的答卷。該案獲評中國法院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導性案例,成為裁判同類案件的全國性示范。

 “江蘇是農業大省,也是科技大省。全省現有農業種子新品種申請量2755個,授權量1342個,數量位居全國前列。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時不我待。”省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湯茂仁談到,近年來,江蘇法院積極適用證據保全、臨時禁令、懲罰性賠償、加大賠償力度、刑事懲罰等措施,不斷加大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力度。

他同時指出,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還面臨著不少難題,“而面對難題,完善之舉正在不斷進行。比如當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77個成員國中,有多個國家建立了鼓勵育種原始創新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今年3月,我國通過種子法的修訂建立了該制度,可以更好地通過利益分享機制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從源頭上推動種子同質化等問題的解決。”

 “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中國人的飯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風吹稻花香兩岸,中國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美好愿景讓人心潮起伏,激勵著一代代知產人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道路上踔厲奮發,不斷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