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國民經濟的毛細血管,在繁榮經濟、穩定就業、促進創新、方便群眾生活等方面發揮著獨特的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個體工商戶在將店鋪轉讓后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承接人亦未重新申請登記并仍使用原營業執照的情況,殊不知這樣操作隱藏著很大的風險。

近日,沛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轉讓店鋪拖欠員工工資,員工要求店鋪原經營者共同擔責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史某經營著一家商務休閑會所,該會所于2016年2月開始營業,營業執照登記為個體工商戶,2018年12月,史某因身體狀況不佳無力經營,遂將店鋪轉讓給劉某和孫某,劉某和孫某在接手后,并未辦理新的工商登記,而是沿用史某注冊的營業執照繼續營業。

2019年1月,張某、陳某經人介紹在該休閑會所工作,直至2019年9月,二人各被欠付工資14100元,后該會所因經營不善于2020年4月停止營業并于2020年7月28日注銷,張某、陳某因多次催要工資未果,遂將史某、劉某、孫某起訴至沛縣人民法院。史某很不解,張某、陳某二人并不是他所聘請,他也不是店鋪的實際經營者,怎么二人工資未付清還會牽扯到他呢?

沛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勞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個體工商戶史某辯稱其出售房屋后未參與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本案勞務合同糾紛產生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該商務休閑會所注冊登記經營者為史某,故史某應當承擔償還責任。劉某、孫某作為實際經營者應當承擔償還責任。綜上,劉某、孫某作為實際經營者,史某作為注冊登記的經營者,三人應對張某、陳某的工資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沛縣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王帥星:個體工商戶是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的重要一環,是穩就業的主力軍。在疫情的沖擊下,不少個體工商戶一時陷入困難,而作為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及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案件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案普法,優化營商環境,做好助力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的“店小二”、“排頭兵”。

本案中,雖然史某未實際經營該商務休閑會所,但根據國務院《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且不允許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因此,實際經營者與登記經營者不一致的情形違反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登記經營者對此存在過錯。登記經營者放任實際經營者以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對外經營,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營風險和債務,這不僅有利于規范個體工商戶管理秩序,也有利于保護交易相對方的信賴利益。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登記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可按雙方真實權利義務關系內部分清責任,但不能以此對抗合同相對人。在此,希望廣大個體工商戶可以從本案中汲取教訓,依規依法經營,如果將經營資格轉讓給他人,應及時去工商登記部門注銷原個體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