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放長假”之名逼員工“主動離職”,該案入選江蘇法院勞動爭議十大案例
作者:新華報業網 發布時間:2022-05-05 瀏覽次數:8933
交匯點訊 在“五一”勞動節來臨之際,4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江蘇法院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理數和審結數呈現較大幅度的增長。其中,新收勞動爭議一審案件43327件,同比增長14.79%。省法院篩選出2021年度全省法院審結的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該批案例涉及到疫情期間勞動關系的處理等民生熱點問題,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的司法裁判回應人民群眾期盼。
咸某于2000年入職某針織公司。2020年5月,咸某因針織公司長期不按實際工資標準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事投訴至社保中心。當月,針織公司通知咸某放假,表示因受疫情影響接單量降低,生產部門合并,工作量增加,考慮到咸某年齡較大,為減輕員工壓力,安排該員工休假三個月。咸某書面通知公司,認為系針織公司對其投訴的單方報復行為,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與針織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咸某經仲裁后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法院認為,針織公司在咸某因社保問題向有關部門投訴后,單獨向咸某發送針對其個人的放長假通知。咸某對放假提出異議要求繼續上班后,針織公司明確只有咸某撤回投訴并作出承諾后才會撤回放假通知、準許上班。針織公司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故判決針織公司向咸某支付經濟補償。
【專家點評】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中,用人單位因長期未為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遭員工投訴后,理應在反思自己行為的基礎上與投訴員工真誠溝通,以尋求化解糾紛的方案。但遺憾的是,本案中的用人單位不僅沒有作出積極回應,相反,還假借疫情,以放長假形式對投訴員工進行打擊報復,逼迫勞動者辭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本判決通過對用人單位行為和言語的分析,揭示了用人單位以“放長假”之形,行逼迫勞動者離職之實。通過判決,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教育企業遵法守法、合規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