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牌竟非法捕撈 三男子終被追刑責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原婷 吳潔 發布時間:2022-04-20 瀏覽次數:2499
“老婆管得這么嚴,不如咱出海捕魚吧,賺點錢,剩下的時間咱哥仨還能耍牌”,被告人郭睿“機智”的提議,馬上得到譚晶、王欽二人的一致同意。三人借外出捕魚的機會,巧妙避開了各自老婆的“管教”,卻觸犯了法律。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郭睿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對被告人譚晶、王欽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2021年5月上旬,郭睿、譚晶、王欽因難得的“機遇”一起打牌,三人商定出海捕魚,好爭取機會到灘涂或船上打牌。于是三人在明知海域處于禁漁期的情況下,自5月10日至5月23日,先后六次乘坐漁船,到海安市老壩港附近海域使用漁網捕撈鰻魚苗,共計1694條。5月25日,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藏在岸邊草叢中的郭睿、譚晶形跡可疑,二人經民警盤問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后王欽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鑒定,三人使用的漁具系禁用漁具。案發后,三人深感后悔,為彌補過錯,與當地農業農村局簽訂協議,賠償生態損害費用共42225元,用于增殖放流。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睿、譚晶、王欽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被告人郭睿有劣跡,三被告人均存在自首、認罪認罰、交納生態修復費用、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綜合考慮三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禁漁期是魚類休養生息的時機,國家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是利生態、利民生、利長遠的規定,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舉措,對弘揚生態文明、推進綠色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三被告人在禁漁期使用國家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無論出于何種動機,都對漁業生態資源造成了破壞,應予打擊。希望通過本案的判決警示社會公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因心存僥幸而做違法之事。”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的顧雪紅副院長如是說。(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