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如東的陳某聽說電影行業投資率高,于是投資了某文化公司的電影眾籌項目,并與這家公司簽訂了相關電影出品合同,投資16萬元享受該電影0.1%的收益,但電影拍攝后一直未能如期上映。故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投資款16萬元。日前,經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某訴稱,2019年7月,其與某文化公司簽訂了電影聯合出品合同,約定該片由某文化公司出品拍攝,其認購16萬元享受該片0.1%的票房收益、網絡版權收益、電視臺版權收益、海外版權收益。合同約定,被告負責立項、拍攝、制作、發行,并及時向原告提供拍攝的相關信息、費用及進度。如因制片方原因導致在制作完成之日10個月內未能公映,應全額回購原告認購份額。合同簽訂以后,原告向被告轉賬支付16萬元投資款,但直至2021年7月電影仍未上映,因文化公司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投資款。被告文化公司未答辯。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履行了支付投資款的義務,文化公司應當電影在制作完成后10個月內進行公映,案涉電影已于2020年6月拍攝制作完成但至今未能公映,陳某無法獲得合同約定的各項收益,文化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電影尚未公映有合理事由,文化公司的行為視為遲延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導致陳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陳某有權主張解除合同返還投資款。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文化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將電影公映,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電影未能如期公映具有合理事由,最終導致陳某享受電影票房收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本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近年來,許多人看重電影行業的高回報率而進行投資,但電影拍攝、發行等事項受多種因素影響時常存在延期或無法上映的風險,電影投資者應具備較強的專業性知識,作為普通投資者應當保持理性,不能盲目投資,避免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