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張某將其小型轎車送至路邊洗車店洗車,后洗車店老板的父親魏某挪車時不慎將張某車輛蹭壞,公安機關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某負全部責任。張某所持有的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就賠償問題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經評估,車輛損失為76608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系在營業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發生的事故,根據《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車輛清洗屬于車輛保養的范圍,屬于機動車商業險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也盡到了告知義務,故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由洗車店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去洗車并將車鑰匙交給洗車店,故魏某挪車可視為張某允許的駕駛員駕駛車輛,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洗車即為免責條款中“保養”的范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法院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關于“洗車”是否屬于“保養”,無法從字面含義得出結論,且被告亦未就“洗車”屬于“保養”向投保人張某作出過特別提示與說明,故對上述爭議條款應作有利于張某的解釋,且涉案事故發生在路邊,并非完全封閉的經營場所內。故涉案事故造成張某車輛受損屬于保險事故,且不屬于免責范圍,被告保險公司應向原告張某賠償車輛損失。后被告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