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意外死亡起糾紛 非訴訟調解化干戈
作者:金湖縣人民法院 夏元清 姚彥祥 發布時間:2020-03-23 瀏覽次數:721
3月22日晚10時許,在金湖縣司法局矛調中心,重慶市渝北區汪某和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鄭某與死者楊某家屬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一起因酒后死亡賠償糾紛在金湖縣通過非訴訟得到解決。
疫情復工后,重慶市渝北區汪某邀約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鄭某一行4人到金湖縣某工地從事工程施工。3月19日晚6時許,重慶市渝北區汪某等四人宴請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鄭某等四人小聚, 重慶市渝北區汪某合伙人楊某飲酒過量導致醉酒, 后同桌其它人將楊某抬到某賓館休息, 未能及時就醫, 于3月20日上午6時許發現楊某死亡。金湖縣公安局經過對聚餐的金湖小龍坎火鍋店、居住的金湖申洲賓館現場調查取證, 確認楊某飲酒過量導致醉酒死亡。
為將公安機關的“剛性力量”和人民調解的“柔性化解”有機結合, 縣非訴訟服務中心迅速啟動公調對接程序, 在接到死者楊某妹妹要求與楊某當天一起喝酒的幾位酒友賠償相應損失的申請后,縣矛調中心考慮到雙方當事人都是外省、市人, 又迅速啟動非訴訟調解綠色通道,組成公調對接調解組參與此糾紛調解。調解中,調解人員發揮專業特長,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耐心細致地向楊某的家屬解釋,指出楊某作為成年人能夠預計喝酒的危害和意外情況的發生,對自身的健康負主要的法律義務,幾位喝酒人在與楊某飲酒過程中并沒出現強迫勸酒的問題,因此,楊某的死亡應由其本人負主要法律責任。后又向重慶市渝北區汪某等進行釋明,根據《民法通則》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付連帶責任的規定,讓汪某等人明白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 又對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鄭某等四人講清法律、說通道理、談透人情。
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調解人員經過兩天多輪的釋法說理,三方達成賠償協議︰重慶市渝北區汪某等三人一次性補償死者楊某家屬人民幣30萬元;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鄭某等四人出于人道主義, 一次性補償死者楊某家屬人民幣6萬元;雙方共同補償死者楊某家屬人民幣36萬元。一起因喝酒而引起的死亡賠償糾紛在調解員專業的調解下,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