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小區里散步,被正在搬運家具的搬家工人碰倒,這筆賠償金的究竟該誰出?近日,蘇州園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房主和搬家工人分別承擔30%和70%的賠償責任。

2017年5月,午覺醒來的楊老拄著拐杖在小區里散步。就在這時,錢某和孫某抬著一個大衣柜從楊老身邊經過,拐彎時一個不小心,碰倒了楊老,失去平衡的楊老跌倒在地,構成了九級傷殘,共花去醫藥費、營養費等共計10萬元。楊老認為這次受傷除了錢某、孫某兩個搬家工人應承擔責任外,“雇傭”二人的房主鄭某也難辭其咎,便將這三人訴至園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三人賠償10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權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搬運家具時未盡到注意義務,不慎將正常行走的原告碰倒,致原告倒地受傷,產生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萬元,被告應當予以賠償。但是,錢某、孫某獨立完成搬運家具工作,鄭某并未出現在現場,鄭某與二人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且鄭某與錢某、孫某系一次性結算勞務報酬、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形成事實上的承攬關系。根據侵權法律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做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鄭某在搬運家具過程中對于指示、選任存在相應的過錯,法院認定鄭某應承擔30%賠償責任即30000元,錢某、孫某承擔70%賠償責任即70000元。

法官提醒:搬運人員在搬運大件家具時,由于被家具遮擋容易產生視線盲區,開展搬運工作時要注意周圍的路況,最好兩人搬運、一人負責指揮,保證搬運路線安全暢通。此外,小區居民在日常出行、散步時也要留心,避讓裝修、搬家和行駛車輛,保護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