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中的管轄權爭議成因
作者:張華 王彥文 發布時間:2012-12-07 瀏覽次數:875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保險服務領域的拓展,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呈現出大幅增長的趨勢,類型呈現出多樣化,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人身保險合同案件中,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筆者試從自己審理的人身保險合同案件找出這一的問題的原因所在。這些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保險單本身存在的問題。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想盡方法擴大保險業務范圍,于是市縣(區)等保險公司都會出售各種制式的人身保險單,而這些制式的保險單加蓋的多是省保險公司的印章,因而在訴訟中,省保險公司多會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二、訴訟成本的問題。隨著經濟發展,物價上漲,貨幣貶值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保險公司參與訴訟人員的來回差旅費不斷提高,因此,保險公司只要發現其所需參與訴訟的案件不在保險公司所在地區范圍內,便會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三、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公司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然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人身是否是標的物尚存在爭議。有人認為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于物的范疇,不能稱作為保險標的物,而是保險標的,故不適用以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來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而有的人則認為保險標的即人的生命健康權體現在人的身體上,所以可以根據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所以保險公司多會因此而提出管轄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