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維修廠內自燃燒毀 車主反被維修廠起訴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楊柳 發布時間:2020-08-25 瀏覽次數:776
汽車在維修廠修理期間,竟然發生自燃并燒毀了維修廠車間。維修廠將車主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間重新裝修等損失。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別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9年8月10日,潘先生駕駛汽車經過水塘坑洼地時發生磕碰,導致車頭漆面刮擦,車燈進水冒煙,潘先生立即向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出險,并于當日將車輛送至某維修廠進行維修。8月13日,維修廠車間發生火災,燒毀了汽修車間內的裝修及設備,潘先生的汽車和另一輛停放在車間里的汽車都被燒毀。消防部門經調查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是潘先生的車輛自燃引發了火災。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消防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結合目前的勘察情況,推定車輛自燃。至于車輛自燃的原因,由于涉案車輛是因前部車燈進水冒煙送修,再結合起火部位為車頭左側,因車燈故障或車燈短路等原因引起自燃的可能性較大。除了與維修廠具有利益關聯的工作人員證言外,無其他證據證明維修廠曾對車燈進水后不更換可能導致短路等風險向車主或保險公司進行了必要的提示。從現有證據看,針對車燈曬干處理的維修方案也是經各方商定同意的。且根據維修廠的陳述,其也按照該曬干方案進行了維修。但在維修過程中,吳江地區以陰雨天氣為主,維修廠所陳述的在太陽下暴曬條件恐難以滿足,故難以確定維修廠將車燈安裝在案涉車輛上時,車燈是否已經完成了曬干處理。車輛自燃發生在維修廠的維修及保管期間,不論在發生火災時車輛是否修理完畢,火災的后果與其維修行為確有關聯。因此,法院認為維修廠在維修車輛過程中構成操作不當,對于車輛的自燃和因自燃引起的火災等損失后果,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據此,法院依法駁回某維修廠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