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下午2時,緣起紫砂藝苑“傍名人”的訴訟、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宜興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審理,旁聽區座無虛席,其中包括應邀參加旁聽的9名來自紫砂藝術界的無錫市、宜興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媒體記者,這一切,都源自一場紫砂大師傳人之爭。

文化標志  紫砂壺人獨具匠心

江蘇宜興具有得天獨厚的泥料——紫砂,燒制的紫砂壺兼具極高的實用性和藝術性。紫砂壺制作者有職稱等級之分,從最初的工藝美術員、助理工藝美術師、工藝美術師到高級工藝美術師,甚至研究員級高級工藝美術師,其作品的價格也不盡相同,隨著制壺藝人的成長,其作品也從最初的數百元,上漲到萬元左右,甚至百萬、千萬不等。

宜興紫砂壺的分類,有光壺(貨)和花壺(貨)兩種。將自然界、動植物界的天然形態用浮雕、半浮雕等造型設計成仿生形象的紫砂被人們稱為花貨,而真正把花貨推向巔峰的卻是叫蔣蓉的紫砂女藝人。

蔣蓉,1919年出生于宜興市潛洛村的一個紫砂世家,因家境貧寒,11歲即輟學隨父學藝,此后便將70余年的人生全部奉獻給了紫砂藝術。 蔣蓉的作品在中國紫砂工藝史上技術精湛,生動具真,別樹一格,成為中國紫砂工藝史上第一位女工藝美術大師,曾任中國美術學會會員,中國工藝設計協會委員,江蘇省工藝美術協會名譽理事。她一生創作了200多款紫砂原創作品,技術全面,尤以花貨見長。

早年,蔣蓉創作的紫砂枇杷筆架被選入北京中南海紫光閣陳設,國務院為此頒發了證書。周恩來總理1954年出訪時,在所帶的國禮中就有蔣蓉制作的紫砂果品小件。

蔣蓉一生無子嗣,她年輕時便將姐姐的女兒蔣藝華收為養女,此后,蔣藝華便一直陪伴在蔣蓉的左右。1981年6月,蔣藝華以女兒的身份寫入了蔣蓉的戶口。

紫砂花貨的創制,是蔣氏紫砂的驕人之處。身為蔣家人,蔣藝華也一直以花貨藝術為奮斗目標。

訴訟起因  傳人身份遭受質疑

宜興丁蜀鎮現有紫砂從業者一萬人,蔣美珍是其中的普通一員,6月21日接到法院傳票后,她一直心事重重。

起訴的人是蔣藝華,她以已故紫砂老藝人蔣蓉養女的身份,狀告蔣美珍和美珍陶藝店打著“蔣蓉侄女”、“蔣蓉傳人”的名號在線上線下進行宣傳。在訴訟中,蔣藝華認為蔣美珍并非蔣蓉侄女,且與蔣蓉沒有血緣關系,也并非蔣蓉紫砂壺藝的傳人,未經同意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蔣蓉的姓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蔣美珍此前在宣傳資料中自稱是“蔣蓉侄女”,“自幼隨姑姑學藝,得到蔣蓉的指導”。對此,蔣美珍解釋說:“我在紫砂工藝二廠工作的時候,二廠和一廠只有一墻之隔,由于聽村里人說我們和蔣蓉是宗親,加上蔣蓉年齡與父輩相仿,所以有空便會到一廠去找蔣蓉求教,并稱呼她為姑姑。”

蔣美珍也喜歡制作花器,她說至今對蔣蓉大師的指導理念印象深刻,比如“創作要到大自然中尋找靈感”,蔣美珍介紹,她的《荷花青蛙壺》、《荷塘月色》等作品都是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創作而成,她沒有想到自己會卷入到一場官司之中。

在宜興丁蜀鎮,琳瑯滿目的紫砂店鋪沿街排列,走進這些店鋪,常能看到類似“顧景舟傳人”這樣的招牌,但這些招牌中有相當一部分經不起推敲,較為普遍的是自稱某某紫砂老藝人的傳人、弟子。蔣蓉作為一代紫砂老藝人,仍有一些紫砂從業者打著她招牌的在經營自己的一畝三分地。

“一些戲說紫砂的文章常見報刊,紫砂演義的故事沒完沒了,一介紹就無限夸大拔高,姓邵的說是邵大亨的嫡傳,姓陳的說是陳鳴遠、陳曼生的子孫……搞得玩壺人一頭霧水,不知所措。”宜興市陶瓷行業協會會長史俊棠經常在公開場合批評紫砂界存在的不誠信行為,他堅持認為,“只有建立一套嚴格的評價體系,通過層層評選,才能真正成為這個行業的技藝骨干和領軍人物。”

蔣藝華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1、停止使用帶有“蔣蓉傳人”字樣的門頭牌匾;2、停止以“蔣蓉傳人”、“蔣蓉侄女”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包括停止使用“蔣蓉傳人”、“蔣蓉侄女”字樣的所有宣傳資料等一切不正當經營活動;3、連續三日在《揚子晚報》、《新民晚報》、《宜興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4、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0萬元、維權費用67500和訴訟費。

“接到法院傳票的當天,我們馬上將店門前‘蔣蓉傳人’的牌匾摘了下來,將有‘蔣蓉侄女’的有關宣傳資料全部收了起來。”蔣美珍說,她意識自己確實錯了。但她似乎堅持認為自己姓蔣,從家譜上來計算,是蔣蓉侄孫女輩,所以是蔣蓉的宗親沒錯。

得知蔣美珍因虛假宣傳被起訴的消息后,丁蜀鎮紫砂市場一些打著類似“大師后代”、“某某傳人”等夸大虛假招牌的店鋪也紛紛做出了整改。這起案件尚未判決,但在紫砂界已引起不小的波動。

兩大爭議焦點  法院“一錘定音”

9月7日下午2時,案件在宜興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審理。原告蔣藝華及其代理人、第一被告美珍陶藝店經營者范福余及代理人、第二被告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蔣美珍未到庭。

美珍陶藝店代理人辯稱,原告并不是蔣蓉的女兒,不存在合法收養關系,無權主張和蔣蓉相關的一系列權利。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主要圍繞兩大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爭辯:蔣藝華作為本案原告是否主體適格;兩被告以蔣美珍是蔣蓉傳人、蔣蓉侄女的名義進行宣傳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蔣蓉大師生前一定沒有想到,在其身后會發生“養女”狀告“侄女”這樣的事來。
    蔣藝華說,除了蔣美珍之外,如今還有不少打著蔣蓉旗號的紫砂從業者,這其中有一部分是家族的親戚,蔣蓉在世的時候也多少默許過,也指點過這些親戚的紫砂制作技藝。“我最容忍不了的是,不是侄女卻打著侄女旗號的這種行為,所以我堅決要將官司進行到底,希望法院公正判決,以正視聽。”蔣藝華態度很堅定,為此,她拒絕了被告方提出和解的想法。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蔣蓉生前在紫砂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其姓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客觀上會給市場經營主體帶來額外的經濟利益,具有商業價值,這種從姓名權延伸出的財產性利益可以被繼承。原告蔣藝華與蔣蓉因收養而成立母女關系,該收養關系發生在我國收養法實施之前,符合當時的收養規定和習慣做法。蔣藝華作為蔣蓉的繼承人,且從事紫砂壺制作銷售經營活動與被告存在競爭關系,可以作為本案原告提起訴訟。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禁止虛假宣傳,被告美珍陶藝店明知蔣美珍與蔣蓉之間沒有親屬、師徒關系,通過在經營場所門頭顯著位置突出印制“蔣蓉傳人”的標識,以及在經營場所發行《美珍陶藝紫砂作品集》的行為對外宣傳蔣美珍是蔣蓉侄女,技藝傳承于蔣蓉的不實內容,構成向消費者對商品的生產者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普通消費者沒有便利的途徑或方法辨別信息內容真假,容易被該虛假信息所誤導。另一被告蔣美珍共同參與并實施上述行為,應共同承擔責任。

美珍陶藝店在訴訟中已經拆除了門頭“蔣蓉傳人”的標識,但是美珍陶藝店仍然在正常經營,兩被告未能證明已停止以其他形式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仍有判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必要性。兩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相關公眾造成了誤導,應當進行公告聲明予以澄清。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11月13日,宜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美珍陶藝店與被告蔣美珍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以“蔣蓉傳人”、“蔣蓉侄女”名義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蔣美珍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揚子晚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定;逾期不履行,法院將根據原告申請公布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蔣美珍承擔;被告美珍陶藝店和被告蔣美珍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賠償原告蔣藝華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80000元;駁回原告蔣藝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美珍陶藝店和蔣美珍立即履行了法院的判決內容,先是付清了賠償款,繼而聯系《揚子晚報》刊登聲明事宜。12月5日,《揚子晚報》刊登出蔣美珍的聲明:“宜興丁蜀鎮美珍陶藝店與蔣美珍在經營活動中,曾以‘蔣蓉侄女’及‘蔣蓉傳人’名義對外進行虛假宣傳,給蔣藝華帶來了負面影響,給相關公眾造成誤導,現登報予以澄清,并在此聲明,本店及本人在未來的經營中不再以‘蔣蓉傳人’、‘蔣蓉侄女’的名義進行宣傳。努力回饋社會,弘揚紫砂文化。”

至此,這起因紫砂傳人引發的訴訟終于完美收梢。“感謝法院為我們樹立正義,守護紫砂市場的公正不是一個人的事,這起了一個好頭。”蔣藝華對案件結果十分滿意,對本案的審判長、宜興法院民三庭庭長何利萍更是高度評價:“不忘初心,守望正義!”

案后余思

本案的判決結果,在震懾規范一部分別有用心之人行為的同時,也堅定了廣大被侵權紫砂藝人維權的信心,有助于共建紫砂行業更為規范、健康、誠信的未來。

“關于紫砂壺的生產經營和收藏,誰擁有相對較多的相應知識儲備,誰就有機會贏得話語權,在是非面前能夠態度鮮明,準確判斷。”當代中國工藝美術大師鮑志強先生表示。事實上,除了依靠法律維權、紫砂行業內部自律等手段重構紫砂健康的行業秩序外,通過普及知識,提高大眾對紫砂的審美水平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當多數人都能夠發自內心地賞玩紫砂工藝,各種代工壺、假冒壺,各種“大師”、“名人”、“傳人”華麗包裝的行為也就自然而然退出市場了。紫砂藝術的鑒賞、傳播和普及教育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