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A夢”形象不是想用就能用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游佳 陸文君 發布時間:2018-02-05 瀏覽次數:447
“哆啦A夢”可謂是一代人童年記憶中重要的剪影,圍繞他和大雄、靜香、胖虎等人發生的故事帶來了諸多歡聲笑語。該漫畫形象一經推出,就大受歡迎,并被改編為動畫片、電影等,影響甚遠。但是“哆啦A夢”的形象可不是誰都可以隨便使用的,一不小心就會侵犯到著作權人的權利。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侵犯“哆啦A夢”形象的著作權糾紛。
原告艾影公司訴稱,其經授權在中國大陸境內享有“哆啦A夢”形象的著作權權益,有對涉及侵犯“哆啦A夢”形象的行為進行訴訟的權利。2017年8月,原告在阿里巴巴網站發現一家婚慶用品商行銷售帶有“哆啦A夢”形象的棉花糖,產品外包裝顯示的生產商為被告金喜緣公司,該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原告遂對上述網頁及購買實物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金喜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被告金喜緣公司辯稱,其從未生產過類似“哆啦A夢”形象的棉花糖,涉案產品外包裝顯示的金喜緣公司名稱系他人偽造,其與該婚慶用品商行沒有任何生意往來,原告取證商品并非金喜緣公司的商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喜緣公司在其生產的“哆啦A夢”棉花糖商品包裝上印制“哆啦A夢”卡通形象,該卡通形象的整體造型、細節特征等均與艾影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哆啦A夢”美術作品相同,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生產、銷售上述“哆啦A夢”棉花糖商品,其行為侵害艾影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艾影公司公證購買的“哆啦A夢”棉花糖,該商品外包裝上標注的品名、制造商、地址、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商標等信息,均指向金喜緣公司。金喜緣公司否認該產品由其生產,但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證據,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信。且金喜緣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故應對被告金喜緣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金喜緣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