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0日,啟東市某加油站內,男子張某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摩托車油箱口,引發社會關注。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男子張某犯放火罪、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因犯放火罪被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處拘役三個月,并被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男子張某是安徽利辛縣人,早年來南通務工,曾先后8次因尋釁滋事、酒后無證駕駛、偷開機動車、毆打他人等行為被南通多地警方行政拘留或罰款,其中3次為酒后無證駕駛或無證駕駛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

2018 年5 月20 日11 時許,張某駕駛一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至啟東市匯龍鎮紫薇路中化道達爾油品有限公司南通啟糧加油站內加油。當日14 時許,張某到該加油站內稱上午遺失一部手機,要求查看監控未果后,張某離開。

當日下午17 時許,張某飲酒后無證駕駛該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再次來到該加油站,并隨手將正在燃燒的香煙頭扔在地上,香煙頭被工作人員熄滅。張某再次要求查看加油站監控,工作人員答復稱領導在場方能查看,讓其次日再來。

被拒絕后,張某擰開其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油箱蓋,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摩托車油箱口,導致油箱口起火燃燒?;鹧姹伙L熄滅后,張某不顧加油站員工勸阻,再次用打火機引燃摩托車油箱口,導致油箱口起火燃燒,油箱口被工作人員用滅火毯覆蓋。經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鑒定,導致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3. 7mg/100m1。

張某于當日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17 年5 月9 日23 時14 分許,張某飲酒后無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后載老鄉王某),與沙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其本人跌地受傷,車輛受損。警方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啟東市公安局多次通知張某處理交通事故,張某均未到案。經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鑒定,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2.4mg/100m1。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加油站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另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放火罪、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犯放火罪、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綜合張某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對其作出上述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