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發了兩封郵件,她被判公開道歉并賠償5000!
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潤萱 發布時間:2020-11-25 瀏覽次數:775
都說流言猛于虎,在職場中,這種造謠誹謗所帶來的殺傷力是巨大的,不僅會造成個人名譽損失,甚至會影響個人發展前途。近期,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原告高女士就不幸成為了“人言可畏”的受害者。
原告高女士與被告戴某某曾是同事關系,今年4月,戴某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公司部分員工共計22人群發了一封郵件。這封郵件將矛頭直指高女士,盜取高女士朋友圈照片作為配圖,編造諸多不實之言對其進行侮辱。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戴某某變本加厲,更換賬號發出第二封郵件,這一次散布范圍更廣、內容也更加不堪入目。一時間,關于高女士的負面傳言在業內迅速傳開,炒得沸沸揚揚。
事件的持續發酵,使高女士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嚴重的影響。7月,被迫從公司辭職的高女士將發信人戴某某告上法庭。
審理中,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張某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曾在與被告視頻聊天時,被告主動陳述了因原告在工作中針對自己導致離職,遂群發舉報郵件加以報復宣泄的事實。
經查,兩封涉案郵件確系戴某某發送,其在郵件中針對原告品德、信用、名聲的評價,也帶有明顯的貶損、侮辱性質,且郵件向原告原任職單位的同事、領導發送,內容被收件人知悉,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其行為已屬于傳播散布行為,造成原告名譽受損的損害結果。
根據涉案郵件的收件人身份以及范圍,結合郵件中所使用詞句的感情色彩,被告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據此,法院認定被告在郵件中使用的帶有貶損和侮辱性的言辭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應承擔賠禮道歉等相應責任,故判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道歉聲明信息(要求全部人可見),在《京江晚報》上公開向原告致歉,并賠償5000元。
【法官釋法】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案中,被告通過電子郵件在公司內部散布不實消息,甚至有意且惡意向大眾傳播,造成原告在公司內部和業內的形象受損,蒙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損失。因此,被告應當對其群發郵件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承擔侵權責任。
職場中,難免會與上級、同事產生矛盾,有了矛盾,不應放任矛盾不斷激化,更不應逞一時之快,用侮辱、誹謗等手段,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造成兩敗俱傷的局面。作為謠言的受害者,也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避免對自己造成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