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達成合作意向,但交貨日期僅籠統載明“分批交貨”,后因此產生糾紛,承攬方要求定作方支付拖欠貨款并退還定金,但后者認為前者延期交貨造成損失在先,拒不付款。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定作合同糾紛案依法審理認為,承攬方交貨確屬延期,定作人可沒收保證金,但損失自行承擔,最終判令被告定作方支付原告承攬方貨款15萬元。

2018年5月,太陽公司與銀河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前者負責提供標準,后者負責生產,為確保產品品質與交期,銀河公司需支付太陽公司5萬元作為保證金,在不出問題的情況下,6個月內退還。之后,根據雙方多次郵件及微信商議,對于貨物的交付分兩批:一批備注“先做”;另一批備注“等圖紙”。

到2018年7月中旬,太陽公司向銀河公司發送郵件稱:“5月給貴司的訂單,貴司兩次給出生產排程計劃,但最終均未達成,現因交期嚴重延誤,造成損失3萬元。”自此,太陽公司沒有再向銀河公司支付過貨款,也沒有退還保證金,于是銀河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保證金的支付和15萬元貨款均表示沒有異議,且一致確認《合作協議》已實際解除。“我們無需退還5萬元,”被告太陽公司辯稱,保證金的作用是保證原告銀河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的品質與交期,但實際生產中原告交期嚴重拖延,被告有權沒收保證金。對于15萬元貨款,被告認為應扣除因原告交期延遲造成的運費損失3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銀河公司是否遲延交貨導致交期延誤,以及運費損失應當由誰承擔。承辦人表示,首先,原告銀河公司確實存在遲延交貨的行為。“雖然在整個磋商過程中,雙方并未明確一個確定的交期,但從雙方微信磋商的過程中可以看出,原告給出過兩次生產計劃,且原告能給出生產計劃,可見被告已提供圖紙,可以正常加工出貨,但從被告發給原告的郵件中可以表明,兩次都存在交期延誤的情況。”因此,根據雙方協議,被告沒收原告的保證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沒收原告保證金的前提下,運費損失則應由被告自行承擔。“原、被告之間訂立的是合作協議,在此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占主導地位,對于產品的圖紙、加工工藝、產能情況和銷售渠道,應做到了然于胸,對合作商的生產能力也應心中有數。”但本案中,被告并未對原告是否能做到按期出貨進行調查。承辦人進一步指出,“也就是說,原告公司不能按期出貨,給被告造成損失,應當在被告的預想范圍之內。”再者,合作總是有成功或失敗,但雙方在合作協議中并未對合作中出現的損失如何承擔作出約定,因此,延遲交貨而導致的運費損失應當主要由被告承擔。

“雖然原告也應當負部分責任,”承辦人補充說,但作為承攬方,其承擔的工作只是加工的環節之一,且已因為交期延誤而被沒收5萬元保證金,在《合作協議》未對運費損失承擔進行約定的情況下,被告要求原告承擔運費損失的主張沒有明確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最終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法院可通過梳理時間節點和磋商經過確認交貨日期

合作協議糾紛案件中,雙方未對交期進行明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證據梳理案件時間節點和合同雙方磋商的案情經過來確認是否存在交期延誤的情形,以及是否導致一方違約。在存在交期延誤的情況下,定作人沒收承攬人的保證金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在沒收保證金的前提下,遲延交貨而導致的運費損失應當由定作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