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人為謀一己私利而觸犯法律底線。9月27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顧某夫婦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均并處罰金,顧某被當庭執行逮捕。

碎電池拓滲坑  廢水超標上千倍

被告人顧某、儲某系江蘇泰州人,二人系夫妻關系。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間,經顧某提議,二人租用興化市周莊鎮附近廠房作為加工點,并將院內無防滲漏措施的水塘拓寬,用于清洗電池分解物及排放廢水。在未取得任何環保手續的情況下,被告人顧某先后四次從電池公司購買11.52噸降級品碳性干電池,在加工點從事電池粉碎加工并分類售賣,非法獲利約10000元。

在電池粉碎加工過程中,夫婦二人利用水塘里的水沖洗粉碎后的電池分解物,廢水經水槽流入水塘內。經鑒定,該水塘廢水中總鋅含量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兩千多倍。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該行為屬于通過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害物質。

謀小利受大害  夫妻雙雙受制裁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人明知粉碎分解電池的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仍然在未取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以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均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及生態修復等情節,如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二被告人因小利違法排污,最終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法官說法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認為,“國家倡導高質量發展,建設生態文明正是基于保護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需要。我國刑法對違法排放污染物、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造成生態資源損害的,還需承擔相應的生態資源修復責任?!鳖櫻┘t表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每一位公民都應樹立正確的利益觀,把保護環境視為己任,切不可因一時貪念破壞環境。要從為千秋萬代謀福祉的角度出發,共同守護我們的綠色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