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從小獨享父母關(guān)愛,長大后承擔(dān)對服務(wù)贍養(yǎng)義務(wù)。那么,父母百年后就能繼承父母全部的遺產(chǎn)嗎?常熟市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邱老伯與吳老太共生育7個子女,邱三排行老三。小方系邱三與方女士的獨生子。邱三與方女士在常熟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記在邱三、方女士、小方及小方的妻子小趙名下。2012年,邱三去世后,小方想把房屋變更登記至自己及妻子小趙名下,但卻被告知不能直接辦理變更登記。幾經(jīng)交涉無果,無奈之下小方訴至法院,將其母親方女士、父親邱三的兄弟姐妹共7人訴至法院。

審理查明,原告小方的父親邱三于2012年5月去世,邱三母親吳老太于2017年9月去世,邱三去世前并未留下遺囑。

根據(jù)法定繼承,邱三去世后其母親吳老太、妻子方女士均可以繼承上述房屋的一部分,而邱三的母親吳老太去世后,其另外6個子女均可以繼承其名下部分遺產(chǎn)。因此現(xiàn)在該房屋所有權(quán)人不僅有原告小方、原告母親方女士、原告妻子小趙的份額,還有原告小方的叔伯、姑母等6人的份額。后經(jīng)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原告小方的叔伯、姑母等6人自愿放棄他們各自的份額。

    法官說法:繼承分為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被繼承人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由于邱三先于其母親去世,故由邱三的母親繼承邱三的部分遺產(chǎn),吳老太去世后其子女繼承吳老太從邱三處繼承來的遺產(chǎn),所以涉案房屋中不僅有小方、方女士、小趙的份額,還有邱三的6個兄弟姐妹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