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碰瓷" 六人敲詐勒索集團獲刑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王林 發布時間:2018-06-15 瀏覽次數:421
2018年6月12日,溧水法院刑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六人犯罪集團以“碰瓷”、“仙人跳”方式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先后糾集雷某某、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劉某某等人組成敲詐勒索犯罪集團,在南京市、蘇州市、鎮江市等地有預謀、有分工、有組織的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在以“碰瓷”方式敲詐勒索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購買了用于“碰瓷”及平時自用的奔馳轎車,由其本人或者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尋找酒后駕車人員,再由其本人或者被告人祁某駕駛該奔馳轎車實施“碰瓷”,之后以報警舉報對方酒后駕車為由,敲詐勒索4名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43000元。在以“仙人跳”方式敲詐勒索犯罪過程中,由被告人劉某某通過聊天交友軟件尋找目標并邀約對方,在雙方見面發生性關系之前或之后,再由被告人王某、李某某、雷某某進門“捉奸”,以告對方強奸為由提出報警或私了,通過該方式敲詐勒索3名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114700元。
庭審中,六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均積極表示悔罪,均自愿認罪認罰。合議庭經休庭合議后當庭作出了公開宣判,采納了公訴機關的定罪意見和量刑建議并逐一回應了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定王某等六被告人為共同實施敲詐勒索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構成共同犯罪且屬犯罪集團,被告人王某系首要分子,其余被告人均系主犯;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王某等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的刑罰,均并處了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