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隱患多 權屬認定惹糾紛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張偉 張穎 發布時間:2018-06-25 瀏覽次數:430
城市房價不斷上漲,買房成了很多人傾其半生心血的人生大事。然而,在一些特殊原因影響下,會出現借名買房的現象。那么由此引發的權屬糾紛,法院會如何認定?近日,昆山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借名買房的案件。
2016年3月,鄭某通過昆山某中介公司向江某購買了昆山某處房產,合同簽訂當天,鄭某向江某支付了50000元現金作為購房訂金。當日,鄭某本人臨柜查詢征信記錄,查得存在貸記卡逾期記錄,可能無法貸款。合同簽訂后,鄭某陸續向中介公司交付了部分費用,包括中介費、評估費、貸款服務費等費用,同時,鄭某的戀人袁某亦向中介公司交付了一部分費用,包括稅費、評估費、工本費。2016年4月,昆山地方稅務局出具稅收繳款書,載明袁某就上述房產繳納契稅,此后,袁某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并以該房產為其在昆山某銀行的貸款設立抵押登記。貸款合同載明,袁某借款用于購買該處房產,自2016年6月起每月還款2763.5元。
2016年4月,鄭某向袁某轉賬支付20余萬元,且自2016年5月起至2017年4月期間,除2016年8月外,鄭某每月中旬均通過微信向袁某轉賬支付3000元。上述房屋產權交易后,鄭某取得涉案房屋鑰匙并進行裝修。2017年5月,鄭某在昆山因故死亡,至其死亡時,該房屋尚未完成裝修。此后,鄭某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即其母親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產權為其本人所有,并要求袁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案件審理過程中,袁某多次更改其陳述,且其陳述均存在多處相互矛盾的情況,法院要求袁某本人到庭接受調查,袁某本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配合。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陳述,鄭某與袁某沒有領結婚證,聽說是打算五月結婚。合同時鄭某簽訂的,原本要以鄭某名義買房,但由于征信問題,就以袁某名義貸款了。買房過程大部分都是鄭某辦理的手續。
最終,法院認定鄭某與袁某借名買房事實成立,房屋所有權歸鄭某所有。
法官說法:本案中,原告主張鄭某與袁某間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且提交了合同、轉賬憑證等證據予以佐證,被告對此抗辯內容進行多次更改,在與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差距的情況下,袁某也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法院綜合認定雙方的證據及庭審陳述,認定借名買房事實成立。然而,借名買房在現實操作中容易出現很多問題,比如本案中,不僅需要認定是否屬于借名買房,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配合過戶,還會牽扯到貸款的歸還和貸款債權人,即銀行的合法權益是否會受到影響。因此,即便法院認定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雙方后續也可能存在很多糾紛需要解決,因此,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也為了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對借名買房這種交易形式,還是建議大家不要輕易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