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婦聯聯合出臺《關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關于印發《關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婦聯:

為進一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重要論述,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落地落實,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婦女聯合會研究會商,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現將制定的《實施意見》(試行)下發,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婦女聯合會

2022年1月17日

 

關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宗旨目的】  為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推動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優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長環境,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內涵概念】  本意見所稱的家庭教育指導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當、不力等情形,依法責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一定時間的家庭教育輔導,督促和引導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條【適用范圍】  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二)被監護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為侵害的;

(四)不積極協助、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幫教;

(五)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怠于或不當履行未成年人監護職責,法院認為有必要的;

(六)其他應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

第四條【社會調查】  辦案機關在辦案工作中發現存在本意見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監護狀況、涉案原因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評估采取家庭教育指導的必要性。

第五條【制發決定書】  辦案機關經過社會調查,決定責令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應當制作相應的文書,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六條【委托第三方】 如委托第三方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與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對接,向其發出家庭教育指導委托函。

第七條【教育內容】  家庭教育指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督促監護人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掌握法治教育的內容和方法,同時教育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法律素養,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督促監護人加強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改善親子關系;

(三)幫助監護人培養未成年子女良好行為習慣,樹立正確價值觀;

(四)教導監護人學習有效的溝通方式;

(五)引導監護人改變不當教養方式;

(六)指導監護人重塑良好家庭關系、營造和諧家庭氛圍;

(七)對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明確告知分居或離異后應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強化其履責意識,提升其履責能力。

第八條【教育形式】  家庭教育指導以單獨輔導、家庭輔導、團體輔導的形式開展。可采用課堂教學、實境教育、網絡指導等方法手段,采取一個家庭一套方案,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根據規定完成必要的學時任務。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可以吸納未成年人共同參與,實現雙向教育,提升家庭教育指導效果。

第九條【督促落實】 辦案機關可以自行,也可聯合婦聯、民政,或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制定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方案, 并定期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專業機構人員等進行溝通,了解家庭教育指導進展情況,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指導的情況、履行監護職責的意愿及能力、親子關系改進情況等進行動態評估,適時調整實施方案和指導措施。

第十條【跟蹤回訪】  委托第三方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在指導結束后,有關社會組織、機構應當出具家庭教育指導報告。結束六個月內,辦案機關可以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回訪,結合有關社會組織、機構的報告,對家庭教育指導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被辦案機關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訓誡等處理。檢察機關可根據情況依法發出督促監護令。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或支持法律規定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的效果,可以作為辦案機關處理案件的參考。

第十二條【隱私保護】  辦案機關應當依法保護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人員的個人信息、名譽、隱私,尊重其人格尊嚴。受委托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簽署保密協議,依法不得公開或者傳播能夠識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應當充分聽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見,保障其合法權益,避免影響其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第十三條【聯動協作】 辦案機關、民政、婦聯應當加強與教育、衛健、村(居)民委員會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信息共享、聯合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未成年人保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四條【保障機制】 本意見中辦案機關委托的有關社會組織、機構依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所需費用不得向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取。作出決定機關可以結合本年度需求情況,將所需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各辦案機關、民政、婦聯等部門應聯合會商協調,積極向本級財政爭取專項工作經費。

民政、婦聯要做好社會組織的培訓、培育,推動制定家庭教育指導相關標準,指導社會組織強化日常管理、提升專業水平。

民政、婦聯要配合辦案機關定期總結梳理工作成果,對成績突出的,及時進行經驗宣傳和案例推廣。

第十五條【附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