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公交司機不按其無理要求停車,竟不顧車上其他乘客安危,搶奪方向盤,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構成刑事犯罪。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年5月中旬,年過6旬的葛某拎著一個蛇皮袋踏上某路公交車,出于安全考慮,司機徐某詢問葛某蛇皮袋里裝的什么,葛某未予回應并徑直走到公交車后排坐下,倒是葛某身后上車的一個老頭隨口說了一句可能是他偷的雞,之后徐某隱約聽到葛某說蛇皮袋里裝的是打算拿到晨陽修理的電飯煲。徐某見乘客都已坐好,便駕駛公交車出發,在行駛途中,徐某聽到葛某嘴里罵罵咧咧,情緒很激動。罵了一會兒,葛某走到徐某身邊讓徐某停車報警,徐某說有糾紛可以去派出所協調,葛某卻說在車上產生的糾紛,徐某必須負責,不報警就不讓徐某開車。徐某一直勸解葛某,但并未按葛某要求停車報警,葛某見狀開始怒罵徐某并拉拽安全門,想進入駕駛位置,徐某告知葛某的行為違法,并進行勸阻。此時葛某已情緒失控,繼續搖晃安全門并開始搶奪、搖晃方向盤,此時車子已走S型路線,所幸徐某一直緊握方向盤,后控制車輛將車停在路邊。因為徐某的妥善處理,未造成車上物品損失及人員傷亡。因葛某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檢察院以葛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葛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其行為不僅對同乘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也危及到了社會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被告人葛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官點評: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提升公共安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對于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法官提醒,公交車作為公民出行的基本交通工具,司機的安全駕駛關乎每位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乘客應做到文明乘車,如有妨害司機安全駕駛的行為,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