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與王某原系同事關系。退休后,王某經常搭乘薛某的摩托車一起外出打零工,薛某對此未收取過任何費用。2020年9月的一天早上,薛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搭乘王某外出打零工的途中,與陳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相撞,事故造成薛某受傷,王某送醫無效當日死亡。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面包車駕駛員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薛某承擔次要責任,王某對該事故不承擔責任。事故后,王某的家屬將保險公司、陳某、薛某一同告上法庭,除去陳某在人民調解后自愿補償的20萬元及墊付的10萬元后,還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9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薛某辯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好意同乘”的規定,可免除其經濟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該規定載明: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之間,結合事故責任,應當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其中百分之七十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陳某賠償。本案屬于“好意同乘”情形,薛某雖然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薛某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確定薛某的賠償責任由百分之三十減輕至百分之十,判決由薛某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88000多元,其余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及陳某分別依法承擔。本案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舊法無規定,而《民法典》新增規定時,《民法典》溯及適用,其中就包含無償搭乘情形,“好意同乘”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表現,如果發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權責任必須全面賠償,則不符合我國社會倫理價值觀,也不利于鼓勵他人助人為樂。《民法典》新增“好意同乘”條款,為好意駕駛人適當減輕責任。然而,若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僅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仍應始終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作為搭乘人,在搭乘車輛時,也應注意確認搭乘車輛的安全情況,提高自身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