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倪是日化品牌紅花公司的經銷商,因銷售業績良好,紅花公司獎勵了小倪一輛奔馳車用于更好的開發市場,約定三年后過戶至小倪名下。開了三年后,小倪發現車輛仍在第三人某融資租賃公司名下,其多次要求被告將該車輛過戶至自身名下,公司均予以拒絕。為此,小倪向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紅花公司與某融資租賃公司將車輛過戶至其名下。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合同糾紛進行依法判決,認定原告從事與被告紅花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根據《經銷商用車協議書》的約定,被告紅花公司有權收回車輛,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公司拒絕過戶引爭議

庭審中,被告紅花公司辯稱,為了鼓勵品牌經銷商更好地開拓市場,2018年時雙方約定將案涉車輛三年使用權交予原告使用,待三年期滿后過戶給原告,同時約定原告在租賃期內不從事被告紅花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工作,但原告朋友圈多次發布與被告綠葉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廣告。根據協議約定,被告綠葉公司有權拒絕將車輛過戶至原告名下,并要求原告返還車輛。

被告格上公司的代理人則稱:“我方僅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與原告未發生任何法律關系,原告起訴我方并無法律依據。”

協議約定明確過戶條件

經查,雙方簽訂的《經銷商用車協議書》約定,紅花公司給予小倪汽車使用權3年,三年期滿后可過戶給小倪;小倪在租賃期內不得從事與紅花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工作,否則紅花公司有權收回該車輛并不退回小倪任何費用。

庭審中,紅花公司提供了小倪的朋友圈截圖,截圖中顯示,2019年8月至起訴前,小倪在朋友圈大量發布了“流水”牌的日化產品,還將微信名改為了“流水小倪”。對此,小倪則稱:“我不是流水牌日化品牌經銷商,這都是我的一個朋友在實際經營。”

從事同業競爭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第一,從產品類別看,兩公司均經營護膚產品、洗化用品、個人衛生用品等商品,二者屬于商品或服務具有同質性及相互替代性的經營者,具有相同的用戶群體,在經營中存在爭奪相同用戶的交易機會,二者之間系同業競爭關系。

第二,從原告的行為看,原告從事直銷行業,在直銷過程中積攢了大量人脈,而朋友圈發廣告系當前普遍流行的方便、快捷的銷售方式,原告微信昵稱與朋友圈廣告,可以推斷原告在此期間從事銷售“流水”品牌的產品,原告在朋友圈發布與被告紅花公司經營類別相同的產品類別的廣告,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朋友圈中潛在消費者的購買選擇。

至于原告稱并未從事該品牌相關行業,是原告的朋友在實際經營,但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說法,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連線】

從雙方簽訂協議的背景來看,協議系被告紅花公司為達到一定業績的經銷商更好地開發市場而將案涉奔馳車的三年使用權給予原告,滿足一定條件則三年后可過戶給原告,并非無條件的直接贈與。但本案中,原告明顯違反了禁止同業競爭的約定,被告有權依照約定收回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