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簽署離婚協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男子李甲將名下財產無償轉讓給妻子和女兒,但這一行為已經侵害債權人的利益。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就王某某訴李甲、李乙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被告李甲與被告李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20萬元為限。此前,法院還判決撤銷李甲將某套房產中屬于自己部分無償贈與妻子高某某的行為。

啟東法院審理查明,李甲與李乙系父女關系,李甲和案外人高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至2016年2月期間,李甲因資金所需多次向王某某借款。2016年3月1日,李甲作為出賣方與李乙作為買受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主要內容為:李甲將坐落于啟東市長龍二村的一套106.18平米房產以85萬總價出賣給李乙。2016年4月1日,李甲與高某某經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位于啟東市碧桂園與和平新村的兩處房產的所有權歸高某某所有。

2017年6月,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甲歸還借款及利息,經法院調解,雙方于2017年9月28日達成調解協議,由李甲于2018年8月15日前分期歸還借款本金95萬元及利息。2018年2月22日,高某某將碧桂園處房產以115萬元的價款出售給他人,并于同月24日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18年3月23日,李乙將長龍二村處房產以79萬元的價款出賣給案外人。因李甲未在調解書生效后及時履行義務,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李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終結執行程序,尚有795004元及遲延利息未執行到位。

2019年4月10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李甲將碧桂園處房產中屬于自己部分無償贈與高某某的行為,同時要求高某某將房產出售后所得房款的一半及利息共計586500元交付法院執行局。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李甲在離婚協議時無償轉讓財產,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但高某某將該房屋出售給案外人的行為是否有效尚需界定。啟東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李甲將位于碧桂園處房產屬于自己部分無償贈與高某某的行為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高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王某某認為,李甲在尚欠其債務未償還的情況下,將其房產轉讓至女兒李乙名下,存在逃避債務情形,要求判令原告與被告李甲之間所確認的剩余債權20萬元的范圍內撤銷兩被告簽訂的關于長龍二村某房產的房屋買賣合同。

李甲未應訴答辯,李乙書面答辯稱,王某某主張債權與陳述的基本事實不一致,可能涉及虛假訴訟,王某某申請撤銷李甲對高某某的財產贈與份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撤銷金額已達債權金額,無需在本案中再行使撤銷權,王某某于2018年5月被法院告知李甲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現提起本案撤銷權之訴已過一年的訴訟期限。李乙認為,李甲處置房產屬正常處置財產,并沒有侵害王某某的權益,王某某無權提出撤銷權之訴。

庭審中,李乙未能提供購買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所涉房屋的資金來源、支付依據等能夠證實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真實存在、不存在虛假情形的相應證據。王某某提供了李甲與高某某的“離婚協議書”,文件顯示調取日期為2018年9月29日,以證明其知曉撤銷事由及提起本起之訴未超過一年。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李甲在結欠王某某借款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長龍二村某房產出售給李乙,但李乙未能提供交付房款的相關依據,可以認定無償轉讓財產。李乙辯稱王某某主張的債權可能涉及虛假訴訟,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且王某某主張的案涉債權已由生效民事調解書予以佐證,對李乙的該項抗辯法院未予采信。關于王某某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20萬元為限的訴請,法院認為,執行案件中尚未執行到795004元及遲延利息,王某某在另案中要求案外人高某某支付所得房款的一半及利息共計586500元,二者相抵,王某某要求以20萬元為限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關于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問題,法院認為,王某某獲悉李甲、李乙轉讓房產時間為2018年9月29日,該日期應視為王某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距提起本案訴訟的2019年9月27日未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王某某有權行使撤銷權。據此,啟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被告李甲與被告李乙于2016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2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