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盡撫養義務 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何 逸 褚學超 發布時間:2020-06-28 瀏覽次數:808
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后,約定婚生女由男方撫養,但男方卻未盡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無奈之下,女方只好將男方告上法庭,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將女兒變更為自己直接撫養。近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婚生女由原告陳某撫養。
陳某與吳某原系夫妻關系,2005年12月10日,生育女兒小珍(化名),2012年9月6日,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簽訂調解協議約定:離婚后女兒小珍由父親吳某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母親陳某不承擔撫養費。
去年7月,母親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女兒由其撫養,小珍父親按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庭審中,陳某表示,離婚后小珍父親很少過問小珍的學習、生活,也不懂如何教育女兒,且其經常賭博,回到家稍有不順心便打罵女兒,小珍為此經常向母親哭訴。現小珍已年滿13周歲,且自愿跟隨母親生活。父親吳某則要求小珍跟隨其讀完高中為止,由于工作原因,吳某長時間不在家中,一直拜托弟媳照顧小珍,不同意小珍跟隨母親生活。
審理中,法官查明,陳某已于2015年5月再婚,與丈夫何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兩人均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何某也表示愿意與陳某共同撫養小珍。法官同時征求了小珍的意見,小珍稱自己與父親平常溝通有困難,父親對其不管不顧,自己更能接受母親的教育方法,愿意跟隨母親生活。訴訟過程中,陳某主動放棄了撫養費相關訴訟請求。
為更好地解決矛盾,法官多次通過電話嘗試做好原、被告的調解工作,然而被告卻堅決拒絕,聲稱自己在外打工,始終沒有出現在法庭。最終,法院依法判令小珍由母親陳某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說法:對于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變更通常有兩種情況: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的撫養權;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對于第1種情況,如果變更撫養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則應準許雙方協議。對于第2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應當準予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本案中的情況符合2、3項情形,故法院依法作出了變更撫養權的判決。
現實生活中,很多離異父母將未成年子女安置于祖父母輩或親戚處,而本人則在外地工作,造成未成年子女與自己的父母分開生活,使子女在成長過程中得不到父愛和母愛的呵護。希望其他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能從本案中吸取教訓,從保護孩子的角度出發,妥善處理撫養孩子產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