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一起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原告僅憑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索取被告房屋所有權。法院抽絲剝繭,識破原告障眼法,最終認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實為借款提供的擔保,雙方并非真實的房屋買賣法律關系,原告經釋明后仍堅持索要房屋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裁定駁回。

本案中,原告手持一份2016年7月19日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被告原告交付房屋并協助原告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協議中詳細約定了房屋轉讓價格、按揭貸款承擔主體、交付時間、過戶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原告在庭審中陳述自己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遲遲不履行房屋交付義務。但是“賣房人”楊某卻稱合同是真、賣房為假。為了證實自己所講的內容,楊某出示了相關借條、收條。原來楊某平時喜歡賭錢。俗話說的好,十賭九輸。沒多久,楊某就將自己所有的錢輸的一干二凈。為了翻本,他先后五次向原告陳某借款,同時應陳某的要求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的案件當中,如果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擔保債權的實現,那么法院應該要進行相應的法律釋明,要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以民間借貸的形式起訴。不過,令人意外的是,盡管辦案法官多次解釋,但原告陳某依舊固執己見,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最終,金壇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于2016年7月19日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書,并且被告于當日出具一張2萬元的收條,但是在此之后,被告五次向原告出具借條,原告庭審中也陳述是以借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此種方式不符合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名為買賣,實為借貸。在本院進行釋明后,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故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社會中出現了許多虛假的買賣關系,出借人為保證自己資金的安全,在將資金借給借款人后,通常會要求借款人簽訂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是房屋買賣合同,以作擔保。雖然出借人號稱這僅僅只是一種擔保形式,但這中間其實存在諸多風險。其實在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時候,如果確實要以房屋進行擔保,可以簽訂相應的抵押合同,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那么出借人和借款人各自的權利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