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房簽了合同,付了款也簽了《交房單》,一般情況下,二手房買賣就此就畫上句號了。但園區的顧某卻在賣房一年后收到了法院的傳票。買家翁某以比合同約定少裝一個空調為由起訴賣家顧某違約,要求其賠償雙倍定金。日前,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了判決,判決駁回翁某的訴訟請求。

2017年5月,翁某屬意購買顧某的房屋。在幾次實地查看過房屋后,翁某便與顧某通過顧某委托的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的第四條“其他約定事項”中寫有這樣的字樣:“留下的家電家具:兩臺掛式空調.....”。一個月后,在與中介人員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翁某妻子提出了質疑,屋內只安裝了一臺掛式空調,與合同上約定的不符!面對質疑,中介人員解釋稱該處是中介的筆誤,屋內本就只留有一個掛式空調,房屋的交付應以實際情況為準。翁某妻子遂支付尾款并簽署了《交房單》,雙方就此完成了交付。一年后,翁某以顧某違約為由起訴要求其賠償雙倍定金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雙方交易的房屋并無多余的空調孔洞,在翁某夫婦實地查看房屋現狀時就只裝有一臺掛式空調。根據二手房交易習慣,房屋的交付應以房屋的客觀實際情況為準。并且在交付房屋時,翁某方在交房單上簽字認可并支付了房屋尾款,應視為對房屋交付情況并無異議。據此,法院認為雙方買賣合同中所列“兩臺掛式空調”應為筆誤。綜合案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翁某的訴訟請求。

“二手房買賣與新房買賣不同。”該案的主審法官劉佳政提醒,“新房多為預購房,故新房買賣為約定交付,當房屋到手后的實際情況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時,買家可以依據合同要求開發商履約。而在二手房買賣中,買方可以在實地考察房屋后,再與賣方簽訂合同完成交接,故二手房買賣一般為現狀交付。在二手房買賣中,當房屋實際裝飾裝修及所附家具家電情況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時,應結合房屋的客觀實際情況與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