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在審理薛某與李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案時,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隱瞞事實作虛假陳述的原告薛某作出30000元的罰款決定。

原告薛某于2021年6月7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利息,同時要求某公司與丁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7月22日,如皋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起案件,薛某在庭審中陳述,被告一分錢本息都沒還過。在承辦法官多次釋明虛假陳述可能引發的法律后果后,薛某仍堅持否認被告償還過借款。

8月24日,如皋法院組織第二次庭審,在被告李某提供其向薛某轉賬的20萬元銀行流水后,原告薛某才承認被告確實償還過部分款項。

薛某在庭審中故意隱瞞事實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妨礙了民事訴訟,依法應予處罰,為此,如皋法院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30000元。

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是訴訟當事人應盡的法定義務,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真實情況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虛假陳述行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嚴重破壞司法秩序和社會秩序。如皋法院將繼續秉持對虛假訴訟行為“零容忍”的態度,依法懲治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切實保障每一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