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出售者和購買者均獲刑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王佳琦 發布時間:2019-08-27 瀏覽次數:731
在這個高度信息化的時代,個人信息成為不法分子眼中的商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日漸猖獗,個人信息安全不斷受到挑戰。近日,宜興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出售和購買個人信息者都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7年3月,從事互聯網開發工作的駱某,加入了水電工彭某創建的名為“眾享網絡”的QQ群。駱某運用電腦技術,從群友發送的鏈接中,非法獲取了含車牌號碼、車主名字、地址、保險單照片、行駛證照片的車輛信息876條,后將這些信息出售給彭某。
2017年5月,彭某因經濟拮據,開始在網上售賣信息謀利。他通過QQ賬號,將830條包含機動車車牌號碼、車輛信息、車主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內容的機動車車輛信息,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駱某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均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分別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判處被告人駱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法官說法:
隨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刑,司法機關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但懲罰不是目的,杜絕信息泄露、保護公民合法權利才是司法為民的應有之義。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社會生活中應當審慎提供個人信息,增強安全意識,切不可貪圖小利,輕易泄露個人信息。
法律銜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