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兩方的保險公司如何分擔責任?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黃云斌 發布時間:2018-02-26 瀏覽次數:446
兩車相撞,無責方的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理賠后,是否有權向對方的保險公司進行追償?近日,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追償權糾紛,一審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2000元,被告陳某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1800元。
被告陳某駕駛半掛牽引車在太倉市境內沿204國道與案外人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陳某負全部責任。小型轎車經定損,維修工料費3800元,后原告向徐某支付3800元。另查明,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了商業險;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法院認為,徐某就其名下車輛向原告投保車輛損失等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后,原告向其理賠后,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徐某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責任承擔問題,本案的交通事故系因被告陳某的侵權行為所致,且被告陳某負全部責任,故應當對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因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通事故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1800元由侵權人即被告陳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機動車事故時,應當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