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飲酒后操作機器致殘 不自重擔責40%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0-10-26 瀏覽次數:791
一男子受他人雇傭在某公司廠區內從事廢紙包裝材料打包工作。某日中午,因親戚到訪,該男子就和工友一起喝了點白酒,酒過三巡,男子自認微醺,不影響工作,于是繼續操作打包機作業,因使用不當致右上肢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受傷后,男子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治療期間,雇主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因對傷殘后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分歧較大,未達成一致意見,男子遂將雇主以及為之打包的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本次受傷后導致的各項損失共計15余萬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男子在飲酒后從事機械作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未做到安全操作,對自身損害承擔40%的責任,根據法院審核的數額,扣除雇主已給付部分,判決雇主還應賠償該男子各項損失共計24879.54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收購句容某物流公司生產后廢紙包裝材料,在該公司廠區內將收購的廢紙包裝材料打包后再出售。張某雇傭工人進行收集、打包,并發放工資。2019年11月,被告張某雇傭原告劉某工作。2019年12月7日下午,原告在酒后操作打包機時,因操作不慎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入醫院治療,住院26天,共計產生醫療費106241.45元,其中被告張某支付96772.69元,另被告轉賬給付原告現金13200元。因對后續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6月11日,原告訴至本院。
審理中,經本院委托,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劉某右上肢損傷后遺留右腕關節功能部分喪失構成十級傷殘。其誤工期為180日、營養期為90日、護理期為6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75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收購句容某物流公司生產后廢紙包裝材料,雇傭劉某等人務工,張某與劉某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劉某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情況,法院認為原告劉某在飲酒后從事機械作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沒有做到安全操作,對自身受傷應承擔一定責任,本院確定被告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劉某自擔40%的責任。原告要求句容某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計算標準,經本院審核,確定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酌定等共計224753.72元,此款被告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134852.23元,扣除已經給付的109972.69元,還應當給付24879.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