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個廣告牌,本來是為了招攬生意,增加收益,卻不想一場風,被吹走了2萬多元。近日,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廣告牌墜落引發的侵權案

原告劉某應邀到朋友家作客,到朋友家附近后,將自己的保時捷汽車停在路邊停車位后,下車剛走幾步遠,只聽“哐當”一聲,扭頭一看,頓時傻了眼。原來,自己停車位的上方有一個廣告牌墜落,正好砸在自己的車上。劉某慶幸還好自己已經走開幾步,否則后果不堪設想,惱的是,這一下還不知道要修多少錢。經查看,原來是朋友家門口一家汽車修理廠的自樹的廣告牌,與該修理廠交涉未果后,劉某只能自行先到4S店進行修理,共發生修理費用2萬多元。修理后,劉某又多次找到汽修站協商,均遭到拒絕。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修理費用。

庭審中,汽修廠負責人辯稱,原告汽車所停車位不屬于被告公司所有,沒有管理義務,且受損汽車修理中有些更換和拆裝的部件并非廣告牌砸壞,沒有必要更換和拆裝。因為廣告牌是鐵片,只是風吹滑下來的,因此車頂行李軌道、雨刷器刮片以及雨刷臂都是不需要更換的,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廣告牌作為被告汽修公司所有的懸掛物,其疏于管理,對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致廣告牌脫落砸壞原告停在樓下的車輛,造成車頂及車身側面受損,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辯稱原告車輛所停車位不屬于被告公司,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且即使車位不屬于被告公司,涉案車輛確為被告所有的廣告牌所砸,被告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沒有過錯,故對被告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辯稱受損車輛部分更換和拆裝的部件沒有必要,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對被告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被告應對此事件承擔全部責任。故判決被告汽修公司一次性全額賠償原告劉某所有車輛修理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