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車司機楊某駕駛車輛行駛至常合公路句容某路段時,因疏于管理與劉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致車損人傷。事后,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承擔該事故全責,劉某無責。因楊某車輛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于是就車輛費用理賠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交涉,但未取得滿意結果。車損險保險公司始終堅持認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必須征得第一受益人某信托公司的書面同意,保險公司才可支付相應保險理賠,否則不賠。經多次協調,始終因保險合同關于受益人同意方可理賠的約定,未取得一致意見。無奈之下,楊某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付車輛損失7萬余元和訴訟費、評估費。訴訟中,鑒于保險公司的辯詞,楊某于是干脆找到車損險第一受益人,與其結清了汽車消費貸,對方也同意將第一保險受益人轉讓給楊某并出具了書面的轉讓手續。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保險合同糾紛并認為楊某已經結清了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汽車消費貸款本息,該公司也同意辦理保險第一受益人的轉讓手續(即取消某信托公司為第一受益人),因此,楊某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遂判決支持了楊某的全部訴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1月9日16時30分許,原告楊某駕駛車牌號為魯R12號輕型普通貨車,沿S38高速公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常合高速166公里句容某路段時,因疏于觀察撞上劉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魯R12輕型普通貨車駕駛員楊某受傷。該事故經認定:楊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此交通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就車輛維修費用理賠與其投保的車損險保險公司交涉未果。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訴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審理中,原告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本院委托,江蘇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魯R12輕型普通貨車損失進行了評估,魯R12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損失經評估為80500元,事故后該車殘余價值經市場詢價為5000元(含手續及購置稅)。原告支付評估費5230元。

另查明,魯R12號輕型普通貨車登記車主為原告楊某,原告為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805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和車損險不計免賠險。被告保險公司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某信托公司,未經其書面同意,本保單不得被退保、減?;蚺摹1酒鹗鹿拾l生在保險期間內。2020年8月7日,某信托公司向原告出具貸款結清證明,載明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客戶楊某在長安某信托公司辦理的汽車消費貸款64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已于2020年8月7日結清貸款本息,同意該客戶至車管所辦理解除抵押業務,同意該客戶至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第一受益人的轉讓手續(即取消某信托公司為第一受益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關于保險條款約定未取得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保險公司就可以拒賠的問題。原、被告之間關于保險合同中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某信托公司,未經其書面同意,本保單不得被退保、減?;蚺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內容,雙方均應恪守。原告為魯R12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車損險不計免賠險,雖然為按照保單中特別約定征得某信托公司為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但原告已于2020年8月7日結清了某信托公司的汽車消費貸款本息,該公司也同意原告至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第一受益人的轉讓手續(即取消某信托公司為第一受益人),因此,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保險理賠。車輛損失經原告申請進行了評估,法院根據評估結論確認原告車輛損失扣除殘余價值后為755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損失應予支持。法院據此依據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