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招呼遭“無視”?揮起拳頭來解決!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顧曉丹 發布時間:2021-10-20 瀏覽次數:999
一小伙在餐館用餐時偶遇“熟人”,跟“熟人”打了幾次招呼對方居然沒有回應?小伙怒上心頭,感覺很沒面子,于是揮起拳頭將“熟人”痛打了一頓。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尋釁滋事案。
20歲的龍某是一名無業青年,今年7月的一天,龍某來到鎮上的一家餐館就餐,就餐期間看到弟弟的同學張某城帶著一群朋友走近了餐館,并且和坐在龍某對面的兩名女學生打了招呼。龍某心生不滿,想著自己好歹是在社會上“混混”的,張某城居然不跟自己打招呼,導致自己在女生面前失了面子。于是龍某就主動喊了幾聲“張某泉”,仍然未得到任何回應。此時的龍某感覺非常氣憤,于是在餐館內采用拳打腳踢、扇耳光、鎖喉嚨等方式對張某城實施了毆打,導致張某城受傷。在得知張某城打電話報警后,龍某甚至威脅張某城以后要找人報復他,并再次扇了張某城一個耳光。
后龍某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來龍某與張某城并不相識,甚至連張某城的名字都喊錯了。為了所謂的“面子”,才采取了打人的方式“泄憤”。
法院審理后認為,龍某隨意毆打未成年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龍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龍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最終,根據被告人龍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如東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龍某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四種尋釁滋事的行為:(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款規定“隨意毆打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本案的被告人龍某為了“耍威風”、發泄不良情緒,以微不足道的瑣事、不能成立的理由為借口,在公開場合挑起事端,隨意毆打未成年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被害人系未成年學生,案件的審理同時也為家長、學校、社會在預防與應對該類事件上敲響了警鐘。在關注學習的同時,一定要對霸凌欺凌事件和暴力傷害事件引起足夠重視。同時未成年人自身也做好預防,要具備一定的自衛能力,不做被欺凌者;要合理應對,一旦遭受不法侵害,及時采取呼救、報警等自救措施;更要增強自身法律意識,不做欺凌霸凌他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