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職場霸凌”遭公司辭退 起訴索賠被法院駁回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陶萌璘 發布時間:2020-10-21 瀏覽次數:809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既是公民的價值準則,也是公民必須踐行的責任與義務。在職場中,員工不僅要嚴格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還應遵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若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并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職場霸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2019年9月,某公司員工小李在公司內網發出求助信件,稱自己入職以來不時受到上級王某的暴力攻擊,多次對自己進行手掐腳踢,自己也曾試圖與對方溝通,但沒想到情況愈演愈烈,王某開始在團隊周會上使用會議室的投影儀遙控器、筆和鼠標砸自己,現場參會的同事都可以作證。除了對自己實施行為暴力,王某平時的言語侮辱及恐嚇更是不計其數,郵件中附有受傷照片及被移除工作群的截圖。除此之外,小李還提供了王某辱罵自己的一次錄音,資料中王某警告小李要識大體、要服軟,并對其進行人身攻擊。
收到郵件后,該公司立即調整了小李的工作,并對此事進行調查。為了逃避責任,王某企圖通過干涉下屬言論來影響調查結果,叮囑同事們接到公司調查人員電話應該怎么回答,還反復確認是否記得應該怎么回答調查員問題,但多名同事都證明王某情緒起伏很大。
同年11月,該公司向王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確認王某的行為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王某卻在在該通知書回執聯上明確不認可公司的解除理由, 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支付賠償金334372.5元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2020年6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認為該公司單方面解除和王某之間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王某不服該裁決,故起訴至吳中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334372.5元。
該公司辯稱,王某下屬舉報其多次在工作場所實施暴力及語言侮辱行為,監控視頻和音頻均可證明,且團隊其他人員均證實王某企圖干擾公司內部調查,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完全符合法律規范。
經查明,王某與該公司簽訂的《員工聘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者應嚴格遵守單位制定的《員工手冊》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簽署即確認已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其內容。《員工手冊》中亦明確員工對工作相關人員實施暴力、恐嚇、侮辱、謾罵、打擊報復、威脅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或進行精神攻擊,或實行騷擾、歧視、誹謗或其他侵害人身權益的行為,第一次違反即解除勞動合同。但王某認為,其對員工手冊的內容并不清楚,也沒有經過培訓,特別是公司提出的條款界定并不清楚,自己的行為不符合使用暴力的標準,公司以自己對下屬存在暴力及干擾調查行為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事實,應屬違法解除。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若系違法解除,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本案爭議焦點是某公司的《員工手冊》是否合法有效,對王某是否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否充分。首先,根據某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可認定王某入職即了解了《員工手冊》的相關內容,公司已履行了告知義務,故上述《員工手冊》合法且對王某適用;其次,結合小李的舉報材料、公司對辦公室同事的調查材料以及王某的陳述可知,其有多次在辦公室、會場針對下屬扔物品的行為,同時還有言語、肢體上的攻擊,甚至企圖干擾公司的內部調查,可認定王某的行為完全是故意為之且情節惡劣,已明顯超越了同事相處、上下級管理的界限,嚴重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系;最后,勞動者不僅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合同義務,還應時刻踐行“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王某的行為顯然不僅違反了公司規定,也嚴重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故公司有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法院認為某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最終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職場中的每個人都是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應有的報酬,職員之間都是平等的關系,管理者沒有資格、也沒有權力對別人進行謾罵、欺凌、精神攻擊。本案中,王某的行為不僅違法公司規定,還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亦違反公序良俗,公司予以辭退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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