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假冒“浪莎”襪 供貨商被判賠償2.4萬元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倪棟威 發布時間:2018-11-22 瀏覽次數:579
終端銷售標有“浪莎”商標的襪子,但被品牌方發現系假冒產品,“浪莎”將兩家銷售商和他們共同的供應商訴至法院,要求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5萬元。
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銷售商啟東市好又好超市和好又多超市啟東大興加盟店、供貨商南通市崇川區麗之華針織品批發部停止銷售侵犯浪莎針織有限公司第3059143號“浪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麗之華針織品批發部并賠償浪莎公司經濟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發生的合理開支)2.4萬元。
啟東法院審理查明,經國家工商行政工具商標局核準,浪莎公司注冊了第3059143號“浪莎”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注冊有效期續展至2023年4月13日。
2018年4月8日,浪莎的委托律所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公證,要求對好又好超市和好又多超市大興店的侵權行為進行取證和證據保全。其后,公證人員隨該所委托代理人來到上述兩家超市,委托代理人在兩家超市以消費者身份購買浪莎襪子各購買浪莎襪子兩雙并取得票證。公證人員對購物現場和所購物品拍照,并將其中各一只襪子封存。
庭審過程中,在確認涉案公證購買實物封存完好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拆封。浪莎公司作為“浪莎”品牌持有人,當庭指認上述襪子為假貨,并非出自其公司。上述兩家超市認可襪子系各自店鋪出售,麗之華批發部認可襪子由其向上述兩家超市出售。
啟東法院查明,麗之華批發部系浪莎公司授權經銷商,代理銷售浪莎公司的“浪莎”系列產品,雙方多年來素有業務往來。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商標注冊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浪莎公司系第3059143號“浪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向侵犯“浪莎”商標專用權的他人主張權利。好又多超市大興店和好又好超市銷售的涉案物品非浪莎公司所生產,屬假冒商品。好又多超市大興店和好又好超市銷售了侵犯“浪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依法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好又多超市大興店和好又好超市辯稱涉案商品系從麗之華批發部合法取得,結合個體工商戶經營模式、經營規模,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知道商品存在侵權,依法予以采信,好又多超市大興店和好又好超市可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麗之華批發部辯稱其系浪莎授權經銷商,所售浪莎系列商品均由浪莎公司供貨,但在浪莎公司指稱涉案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且并非其提供的情況下,麗之華批發部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經銷商對賬及發貨查詢系統截圖均未能直接證明被訴侵權商品來自浪莎公司,因此不予采信,麗之華批發部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