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證替考 考生、“槍手”均觸刑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龔艾 發布時間:2018-04-04 瀏覽次數:400
報名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可不想著憑借努力通過,而是找來“槍手”替考,結果在考試當天被監考人員識破。4月2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代替考試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陸某因犯代替考試罪,分別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事件回放:“槍手”考場被識破
去年10月28日,2017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蘇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考點舉行。當日上午10時左右,蘇州市人事考試院工作人員孫某來到該考點巡查,當巡查到其中一個座位號時,發現有蹊蹺。
“當時我用巡查工作使用的身份證識別儀查了一下,顯示儀器無法識別,隨即判斷這張是假身份證,這名考生存在代替他人考試的嫌疑?!睋O某介紹,隨后他就將該名考生帶到考務辦公室,并報案處理。
原來,黃某與陸某系多年好友。陸某因工作需要報考了國家級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但苦于工作繁忙沒有精力學習,便拜托已經退休的黃某為其充當“槍手”。
“出于幫朋友的忙,而且我覺得替別人考試考過了顯得有本事,可以炫耀,我就答應了。”據黃某在庭審時供述,當時他以為是一般考試,但在了解到參加國家組織的考試是需要查驗身份證的,便臨時想到辦一個假身份證來應對。
法院判決:構成代替考試罪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當日持一張姓名為“陸某”、末尾號碼為XXX5 的身份證,以及被告人陸某提供的虛假的準考證至上述考場,代替陸某參加考試。經鑒別,這張身份證是假證。另查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組織的全國性考試。
法院認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被告人黃某代替他人參加考試,被告人陸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考試,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均可以從輕處罰。遂綜合考慮各因素認為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該案的虎丘法院刑庭庭長龔雷告訴記者,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依據該規定,代替他人考試者和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者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代替考試的行為內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試的行為,也包括考試者讓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試的行為。”即無論是所謂的“槍手”的替考行為,還是本要參加考試者讓他人替考的行為,都屬于我國《刑法》要處罰的代替考試犯罪行為。
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對替考作弊的處罰力度大,后果也很嚴重。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考生,要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誠信對待考試,千萬不要心懷僥幸,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