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男子劉某被辭退后將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如何裁判?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因劉某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劉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

2018年8月22日,劉某到案涉公司入職,從事成本經理一職,公司按月向劉某發放工資。期間,由于公司未給劉某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劉某自行聯系在其他單位繳納。2019年9月1日,劉某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

2020年12月17日,案涉公司提出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最終因公司對協議內容存在異議,未能成功簽訂。當月31日,劉某通過郵箱收到公司發送的解除勞動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解除理由是劉某身為成本負責人,因對成本合約、造價監督不到位,致使公司合同價格高于市場水平,且管理期間合同存在明顯錯誤,其嚴重失職舞弊行為,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

2021年1月2日,案涉公司向劉某送達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劉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給付賠償金,案涉公司均拒不支付,無奈之下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合法維權。

庭審中,案涉公司提交了部分購銷合同、廣告合同,以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成立,劉某對此一一解釋反駁。

另查明,案涉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已經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的主要爭議為案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問題。

案件中,公司方提交的員工手冊,并未明確規定何種行為屬于嚴重失職舞弊行為,而公司提交的購銷合同、廣告合同等,難以有效證明因劉某的行為構成嚴重失職舞弊,且導致公司受到重大損失。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但該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上述程序。綜上,被告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