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水上交通發展突飛猛進,一些旅游景點會提供游船讓游客暢游觀賞。但水上不同于地面,存在許多難以預料的危險因素,若對安全事項掉以輕心,易致乘船人員受傷。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某游船公司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游客在乘坐游艇過程中受到猛烈震動而受傷,法院依法判決游船公司承擔九成賠償責任。

2018年10月,年近七旬的倪某與朋友一行人準備坐船前往某島嶼賞景游玩,購票后聽聞當日風大,可能不好開船,遂準備離開,但卻被工作人員叫住,告知可以乘船上島。進入碼頭后,景點方面并未安排倪某等人乘坐游船,而是改坐了游艇。然而,游艇在高速行駛過程中受浪沖擊,導致倪某遭受猛烈震動,當下便感到劇痛,根本無法動彈,隨即被送醫救治。經診斷,事故造成倪某T12錐體輕度壓縮性骨折,椎體邊緣部分骨皮質扭曲,胸腰段退行性變,并進行腰椎手術。倪某因與某游船公司多次協商未果,故將該公司訴至吳中法院,要求賠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近16萬元。

某游船公司辯稱,其公司對倪某僅有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而公司對經營業務已充分盡到了各項安全注意事項提示責任,倪某稱當天風大開船不妥,但并無證據證明。經查,當天天氣情況尚可,公司并未接到任何停航停運通知。倪某年近70歲,存在各種慢性疾病,而T12壓縮性骨折的形成多由老年人骨質疏松引起,故倪某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況下,不按照其公司張貼的游客須知中的注意事項活動,因此造成的傷害應由倪某自行承擔。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倪某乘坐游艇時受傷,某游船公司確認該游艇系其所有,其負責游艇的經營管理,故該公司應為本案賠償責任主體。經核定,倪某因本起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為139046.22元。某游船公司稱其已張貼告示提醒患高血壓、骨質疏松游客切勿乘船,60周歲以上乘客需成年人陪同,但其提供的游客須知等照片均拍攝于事故發生后,且倪某并非單獨乘船。該公司作為游艇經營者,應當充分預見到游艇在水上行駛過程中,快速行駛或遇風浪時可能導致船體顛簸,但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游艇行駛中有相應減震等安全防護措施,現該游艇在行駛過程中顛簸導致倪某受傷,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事發時倪某年事已高,且當日其曾聽說“風大不好開船”,但此后仍乘坐快艇出游,其自身在乘船時亦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本身對事故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綜上,法院依法酌定判決某游船公司對倪某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125141.6元,剩余10%的損失13904.62元由倪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快艇出游速度快、有顛簸,且易受天氣影響,屬于高風險項目。承運商戶應對游客可能面臨的風險、注意事項及不適宜人群向游客真實告知,并就遇風浪時應采取的緊急減震措施對游艇駕駛員進行專業培訓;游客需在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與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乘坐快艇,并清楚乘坐快艇注意事項,以免在游覽過程中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