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討薪遇難題 誰是雇主?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劉曉敏 發布時間:2017-12-15 瀏覽次數:384
2015年8月到2016年1月,小盧跟著幾個工友在太倉工地干活,給多個工程完成了瓷磚貼面的工作。原指望一年到頭拿到辛苦錢,誰知等到討要工錢時候遇到了麻煩。他找到工地負責的劉某,劉某說工程是周某承包的,工錢該找周某要;周某卻說工程已經分包給了劉某,工錢的事情和他無關。究竟誰是雇主,小盧也搞不明白了,于是他將劉某、周某二人都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支付剩余未付的勞務費5萬余元。
日前,太倉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務合同糾紛。庭審中被告劉某辯稱,當初原告小盧跟他要周某聯系方式的時候已經明確了要向周某要,這事與自己無關。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周某承包了太倉的幾個小區樣板房的裝修工程,之后又將其中的瓦工、水電、油漆等工序分包給了劉某。承接后,被告劉某通過他人介紹找到原告小盧進行瓷磚貼面等施工,這期間的生活費也是劉某發放的,工程結束后,劉某還向原告出具了結算單據一份,注明各項項目的金額,并在單據下方注明“總額102000元,劉某”。此外,2016年年初,被告劉某向原告小盧的賬戶轉賬支付了5萬元。經調查后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確定勞務合同的雇主。從提供勞務的過程來看,原告應劉某的要求進場施工,相應的任務指示、生活費發放等事宜也由被告劉某負責,被告周某在此過程中未與原告直接發生關系,且被告周某與被告劉某之間存在分包合同關系;從款項結算的過程來看,被告劉某以其個人名義對原告施工的項目進行結算,后又通過其個人賬戶向原告支付勞務費。綜合上述因素,應當認為被告劉某系本案勞務合同的雇主方。被告劉某作為雇主,理應就原告所提供的勞務支付相應的勞務費。故太倉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劉某向原告小盧支付勞務報酬52000元。
法官說法:提供零散勞務,以此獲取相應報酬,這是勞動者最質樸的觀念,但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識的限制,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勞動者并不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這在農民工務工的情況中更為普遍。由于提供勞務之初并未訂立書面合同,勞動者在工作任務完成后討要報酬容易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現象。確定勞務合同的主體,要從工作任務的獲得、工作任務的指示、相應費用的發放等方面綜合判斷誰才是真正的雇主。勞動者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簽訂書面合同,應及時保存能夠確定雇主身份、勞務報酬金額等關鍵信息的書面憑證,以免在后期維權時碰到搞不清情況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