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吳某(已行政處罰)是認識多年的朋友。周某在某保險公司擔任理財顧問,為了增長業績,想到吳某的交際范圍廣,遂讓吳某幫其聯系客源。“沒問題,朋友之間互相幫忙是應該的。”吳某先是滿口答應,但隨后話題一轉,讓周某幫自己一個忙。原來,吳某是“癮君子”,吸食冰毒很多年。“最近我這癮頭上來了不好受啊,以前的‘供貨商’也斷了聯系,你給我想想辦法,找點購買渠道。”周某知道吳某吸毒,但聽到這個要求時,還是猶豫了。吸毒、販毒都是違法的事情,可自己確實需要吳某幫忙介紹理財客戶,這可怎么辦呢?權衡再三,“爭業績”的想法還是占了上風,最終,周某答應了吳某的要求。

一個偶然的機會,周某得知和自己同住一個小區的張某(已判刑)是一名吸毒人員,就向張某提出自己有朋友要購買毒品,讓張某幫忙聯系貨源,張某很爽快地答應了。周某把這一信息告訴吳某后,吳某很高興,立即讓周某幫他買冰毒:“我把錢微信轉給你,要是不夠你先幫我墊一下,你拿到貨以后給我電話,我來拿。”周某覺得自己既不是賣家也不是買家,在中間傳遞一下應該沒什么問題,決定“幫忙”幫到底。在毒品交易過程中,吳某和張某產生了分歧,周某作為中間人,幫他們雙方磋商毒品數量、毒品價格等,并促成吳某和張某的交易。之后,周某讓吳某微信轉賬給自己,再轉給張某。到了晚上,周某和張某約在小區隱蔽處見面,張某將用感冒藥盒子包裝好的毒品交給周某。周某拿到貨后,立即打電話給吳某,半個小時后,吳某開車至小區門口從周某處去取走了毒品。幾人自以為做得隱蔽,但最終還是落入法網。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毒品冰毒,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屬共同犯罪,依法判處周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后語:

毒品不僅會侵蝕人體健康,損失錢財,破壞家庭幸福,還會引發大量次生犯罪,影響社會穩定。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因此,只要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都構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雖然只是給朋友“幫忙”,且未從中獲利,但居間介紹者在毒品交易中處于中間人地位,在確定毒品交易數量、價格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客觀上促成了毒品交易行為,無論其本人是否獲利,均與交易一方構成共同犯罪,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官提醒,以任何方式販賣毒品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為了家庭幸福和社會安寧,每個人都應潔身自好,堅決抵毒品侵蝕,遠離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