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一對90后青年男女,經人介紹后相識相知,不久后便確立了戀愛關系,隨著感情的進一步加深,2015年6月份,兩人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雙方感情尚好,2016年4月份還生育了小孩。然而好景不長,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竟迷戀上了網絡平臺小額貸款,為了滿足其消費欲望,舉全家財力,超額度借貸,最終無力還款,陷入困境。不僅如此,女子的行為也嚴重影響了家庭的正常生活,經親戚、朋友多次勸說,女子依然我行我素,不愿改變。2019年10月份,經協商,男方與女方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雙方離婚;婚生子由男子撫養,撫養費亦由男方承擔;家庭現有一輛轎車歸男方所有。女方的債務由男方通過貸款的形式負責償還,女方于每月25日前給付一定錢款給男方,直至貸款付清為止。此后,女方離開男方家,杳無音訊。但銀行貸款卻每月在催收,男方無奈只好將已到期的貸款全部付清,之后再向前妻索要。但多次聯系遭拒后,男子氣憤之下將前妻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銀行貸款10萬余元。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認定離婚協議約定的事項合法有效,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按協議履行,判決女方給付男方已付銀行貸款2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葛某與被告汪某于2015年6月8日在句容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子。因被告迷戀網貸,雙方發生矛盾。原告為幫助被告償還被告所欠貸款,2018年原告以其本人的名義在某金融平臺辦理了消費貸(共51期,每期1078.95元),在某銀行信用卡辦理了圓夢基金貸款(共36期,每期2293.04元)。

此后,雙方感情仍然未見好轉,原、被告經協商于2019年10月8日協議離婚,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問題做出了約定,其中約定某金融平臺的消費貸38期,由女方每月于25日返還1100元;某銀行信用卡圓夢基金貸款26期,由女方每月于25日返還2300元兩筆合計3400元,由女方每月25日之前返還男方,再由男方歸還貸款,直至付清為止。此后,原告歸還了某銀行2020年1月至6月貸款共計13758.24元,歸還了某金融平臺2020年2月至7月貸款6473.7元。但被告未能按約將上述款項給付原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本案中離婚協議約定的事項,合法有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原告已按上述離婚協議的約定歸還了某銀行2020年1月至6月貸款共計13758.24元;某金融平臺2020年2月至7月貸款6473.7元,合計20231.94元有據可證,法院予以確認,被告應按離婚協議約定將此款給付原告,被告未能按約給付,應當承擔給付欠款的民事責任。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對該部分訴請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其它費用,因尚未發生,法院暫不予處理。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