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2009年9月11日,呂某駕駛魯K27003、魯K8459掛號大貨車行至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南繞城公路48公里處神華煤化工廠內烯烴工地的甲醇裝置工地由南向西右轉時,所駕車左中部掛到施工防護的鋼絲繩上,造成正在鋼絲繩上作業的王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呂某分別于2009年9月15日、18日交給王某3萬元,用于王某的受傷治療。因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呂某多次向王某催要醫療費票據未果,后呂某以王某沒有向其交付相關損失的憑證影響了其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王某返還人民幣3萬元或者返還3萬元相應的醫療費票據,后經法院釋明原告直接要求被告返還人民幣3萬元。另外,王某已向侵權行為地法院郵遞了起訴材料,但法院尚未立案。原告呂某是否可以要求被告王某返還3萬元?若可以要求,其請求權基礎是什么?本文從民法思維中的請求權基礎出發對此問題加以分析和討論。

 

二、關于該案請求權基礎的觀點爭議

 

請求權基礎是指可供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即為請求權規范基礎。請求權關系的基本模式是”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范,有所主張”。在確定請求權基礎時,可按照以下順序加以檢查:1、契約上請求權;2、無權代理等類似契約關系上請求權;3、無因管理上請求權;4、物權關系上請求權;5、不當得利請求權;6、侵權行為請求權;7、其他請求權[1]。按照上述順序檢查,是為了避免在考慮某特定請求權基礎時,須以其他請求權基礎作為前提問題。在確定請求權基礎后,則可將案件事實與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相對應,形成法律條文中規定的要件事實,從而適用法律作出裁判。具體本案而言,在審理過程中,關于原告呂某是否可以要求被告王某要求返還財產?若可,其請求權基礎是什么?形成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觀點之一: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請求權

 

該觀點認為原告呂某可以基于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被告王某返還3萬元。其理由如下:依據《民法通則》第92條之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損;受益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受益沒有合法的。被告王某存在受領3萬元的事實,原告呂某未能通過主張交強險維護自身利益,存在受損的事實;王某未向呂某給付3萬元的醫療費票據之間導致呂某無法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王某受益的3萬元與呂某受損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關鍵是受益人王某取得該款項是否具有合法根據?原告呂某與被告王某之間因道路交通事故形成侵權法律關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向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由此,墊付醫療費的責任在于保險公司,原告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來墊付相關交通事故傷者的費用,所以王某從呂某處取得該項賠償款并沒有法定依據,原告呂某基于公民的基本道德及時籌款,在被告王某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先行給付了部分款項,并不能基于此就認定被告王某取得該款項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因此被告的行為滿足上述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二)觀點之二: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請求權

 

該觀點認為原告呂某可以基于侵權行為請求權要求被告王某返還3萬元。其理由如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主觀上具有過錯;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首先,被告王某存在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边@里的民事權利也不包括”債權”,但也沒明示排斥債權的保護,所以是非常隱晦的。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債權雖為相對權,而相對權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為權利,則一般人應負不為侵害之消極的義務,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則不可不使其負侵權行為之責也”[2]。侵權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被告王某在遭遇交通事故后,未按照相關法律程序主張自身權益,固然可以視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但其處分權利的行為對他人造成了損害,未向原告呂某交付相應的醫療費票據,使得呂某的權利無法得到救濟。其次,原告呂某存在損害結果。一般而言,侵權法上的損害結果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就本案而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原告呂某和保險公司之間基于交強險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本質上屬于一種債權關系,被保險人在事故處理完畢后,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單證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調解書、判決書、修理發票、醫療費發票、病例、誤工費證明以及保單正本、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資料,然后由保險公司計算賠款。王某的損失本可以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呂某在符合交強險的情況下無法主張保險賠償款,自身權益受損。再次,王某的侵權行為與呂某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呂某符合交強險理賠的條件下,王某未及時的向其給付相應的票據,致使其權利無法實現,兩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最后,王某主觀上具有過錯。交通事故是一種特殊侵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6條明確規定了事故發生后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于超出部分應當按事故責任依法分攤。同時該法第75條也明確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在事發近兩年時間里由于被告王某沒有依法進行交通事故的處理,而影響了原告呂某墊付的財物不能及時返還,引發訴訟,其過錯責任完全在兩被告方?!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之一即為返還財產,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財產。

 

(三)觀點之三:原告呂某沒有要求被告王某返還財產的請求權

 

該觀點認為:原告呂某要求被告王某返還財產并沒有法律依據,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其理由主要是:原、被告之間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且此糾紛未經法院處理,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原、被告雙方的具體責任尚不清楚,具體的處理結果目前還沒有明確。即使原告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交強險,但是在理賠過程中受害人具體損失費用中有的項目交強險是不不予理賠的。而且被告王某現在已經就該起道路交通事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也就是說被告王某就該起交通事故的索賠行為正在進行中。只有在王某治療結束,所有損失賬目結清的情況下,才能確定是否予以返還。因此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本文的觀點

 

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即原告呂某要求被告王某返還財產并沒有法律依據,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王某與被告呂某之間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糾紛,呂某給付的3萬元醫療費相當于預付賠償款,經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原告呂某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王某取得該項費用是存在合法根據的。另外,原告呂某向保險公司主張交強險的基礎是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被告王某僅僅未向原告呂某給付醫療費用票據,并沒有實質影響到原告呂某基于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強調的是法的規范性,但是現實中的案件還涉及到法的價值判斷,即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衡量判斷問題。就此案而言,發生交通事故,受害者被送往醫院救治后,醫療費用的支出往往是巨大的,救助基金又沒有及時建立,保險公司又不愿意預先墊付醫療費,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難,就需要肇事者墊付醫療費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治。如果肇事者墊付了醫療費用后,受害者不積極主張自身權益,那以后還有誰愿意墊付醫療費?這種情形的出現,受害的還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是該案中被告王某已經積極向有關法院行使自己的訴權,至于法院是否予以立案屬于法院司法權審查范圍內的事項。綜上,王某的行為并沒有對呂某造成實質性傷害,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1]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頁。

[2]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