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好意搭載,卻不想惹禍上身,好心車主遭遇意外事故,乘客受傷一紙訴狀索賠。近日,昆山法院周市法庭審結了一起不尋常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杜某駕駛電動車順路搭載李某,正常行駛過程中李某不慎墜車,造成腦部嚴重受傷,花去了近八萬元醫藥費。交警部門認定杜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以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關“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乘客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杜某賠償各項損失。杜某認為李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賠償與損害賠償不應混同,要求自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反公平原則,李某對本次墜車有直接責任,杜某本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搭乘車輛并未支付費用,是一種好意搭乘,請求法院進行賠償責任的劃分,減少杜某損失,體現法律的公正。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無償搭乘杜某車輛,雙方系好意同乘關系。從交警部門調取的監控視頻顯示:李某墜車時電動車處于正常的直線行駛中,并未與其他車輛或障礙物碰撞。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杜某違規搭載李某且在機動車道上逆向行駛,應當承擔70%責任;李某乘坐電動車時對于自己的安全也應具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30%的責任。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好意”行為大量存在,我們鼓勵社會互幫互助的良好風氣,同時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要讓好心辦“壞事”。駕駛非機動車時應當遵守相關交通法規,要把行車安全放在第一位,非機動車載人后操控性下降,危險系數也會隨之增加,司乘人員都應該盡到足夠的注意保障義務,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也維護他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