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水系發達,河網縱橫,船舶在水上作業駕駛也隱藏著與陸路同樣的危險,一旦造成嚴重事故,肇事者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56萬余元,被告某遠洋航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前,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虎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水上肇事也入刑

2018年1月的一天早上6時,天空飄著小雨,能見度不是很好。在京杭運河蘇州寒山橋附近的一艘小型木質漁船上,年逾六旬的王某與妻子劉某正在捕魚作業,全然沒有察覺一艘貨船正從后方駛近。

“我當時駕駛的是空船,順風順水的狀態速度較快,發現前面同向行駛的小木船上有人在拉網,我便加速超過,后來木船又追趕上來,劃到我船的左前側,正好在視角盲區,然后我就在駕駛室聽到有人在水面上喊‘唉唉唉’,當時就感覺應該是我的船撞上木船了。”據貨船駕駛員李某在庭審時陳述,他駕駛的鐵質運輸貨船剛買了一個多月,掛靠在某遠洋航運公司,“我知道這船的最低安全配員規定要兩人以上,一名駕駛員,一名船員。但事故當天船上自始至終只有我一個人。”

經查,因追越過程中發生碰撞,造成木船傾覆,漁船上乘員劉某死亡,王某失蹤。根據海事局作出的《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貨船所有人及經營人為某遠洋航運公司,當事人為李某,漁船所有人及經營人為王某。事故原因主要在于貨船未按規定配備符合要求的船員;同時,在未征求漁船意見的情況下在橋梁水域追越該船,在追越過程中,未及早采取明確、有效的主動避讓措施。而漁船責任在于,未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道行駛;船上兩人未穿著救生衣。因此,貨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是直接責任人,漁船負次要責任。

2018年5月,虎丘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內河上駕駛船舶,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發生重大事故,且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賠償責任三七分

2018年10月,法院判決宣告王某死亡。隨后,劉某與王某的兩個女兒將李某與某遠洋航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民事賠償。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賠償財產損失。本案中,李某駕駛的貨船與王某駕駛的漁船發生碰撞,造成漁船傾覆,王某、劉某死亡,原告作為死者的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本案的侵權人及侵權責任,法院認為,就案涉事故,當事人均未對海事局調查認定提出異議,法院對上述調查結論書予以采信。經查,原告方的各項損失合計80萬余元。關于本案的責任比例,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責任認定,酌定對原告的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于是最終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

日常生活中,陸路交通肇事較為常見,但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適用范圍,也包括水上交通肇事,并且我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對此亦有相關規定。無論在陸路還是水路,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及船舶的日常工作中,均不能存有僥幸心理。只有時刻保持高度的責任意識和警惕感,隨時注意周圍環境和動態,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