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系某公司員工,工作內容為有線電視線路安裝、維修、收費工作。2018年12月,該公司(甲方)與劉某(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載明“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無勞動糾紛;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屬于不定時工作時間”等相關條款。此后,劉某向公司提出主張,要求補發其2016年相應月份工資5758元,索要無果后在網絡論壇發布有損公司聲譽的不正當言論。2019年9月,該公司作出“劉某書面承諾不再發布不正當言論,公司同意向其支付所反映的5758元工資”相關處理意見,但劉某不同意上述處理意見,并在辦公場所公然辱罵公司管理人員,擾亂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該公司遂以劉某不服從正常管理、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為由,對劉某予以辭退處理。

2020年4月,劉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裁決:某公司向劉某支付賠償金105823.3元。

2020年5月,該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請求法院判令不向劉某支付賠償金。劉某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賠償金、加班工資、扣發的工資合計267494.02元。

新沂法院合并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明確“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無勞動糾紛”,由此應認定,雙方自該合同簽訂時起應視為雙方對之前爭議事項不再主張。而劉某違反合同約定,要求公司補發其合同簽訂之前的相應月份工資5758元,主張無果后在網絡論壇發布損害公司聲譽的不正當言論,且無證據證實其言論中反映的問題,給公司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后劉某不同意該公司正當處理意見,在辦公場所公然辱罵公司管理人員,擾亂辦公秩序,亦給公司帶來了負面影響。劉某發布不正當言論和公然辱罵公司管理人員的行為均屬于不服從公司正當管理的行為,違反了勞動者所應遵守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利于勞動關系的維系。據此,該公司在履行告知工會的程序后,單方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新沂法院對劉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劉某主張的扣發工資問題。根據雙方當事人庭審提供的證據,能夠認定某公司扣發劉某2016年7至12月期間相應月份的工資合計5758元;雙方雖對是否應當扣發存在爭議,但仲裁裁決作出后,某公司對該裁決結果并未提出異議。故對劉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資5758元的訴訟請求,新沂法院予以支持。其超出以上范圍外的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