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生活中當人們產生糾紛無法自行解決就有可能起訴到法院,有少數被告為了逃避責任,想方設法“躲避”,不配合法院工作,但法網恢恢無處躲,這些不配合的行為只會使糾紛更難以調處,也可能使不配合的被告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太倉法院每年都要受理數起未成年人受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肇事司機們往往積極配合法院工作,有些還會為需要救治的孩子先行墊付醫療費,但也有司機存僥幸心理,認為不配合法院工作就可以逃避責任,這是大錯特錯的。如一起案件中,張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小王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張某車上搭載的12歲的兒子童童受傷,因為張某存在沒有機動車駕駛證、所駕駛的摩托車沒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等問題,而小王的摩托車沒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因此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王負事故次要責任,童童不負事故責任。在這次事故中,張某、小王都僅僅受到了輕微皮外傷,年幼的童童卻受傷嚴重,經過了數天住院治療才出院。其后張某與小王就童童的醫療費等費用賠償問題進行了溝通,但雙方協商不成,童童只得起訴到法院依法追究小王的賠償責任。

審理中,承辦法官考慮到童童治療共花費數萬元,對打工的張某夫婦來說是沉重的負擔,為了童童盡快拿到賠償款,承辦法官多次聯系小王,告知他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小王卻幾次拒收法院寄送的應訴材料,也拒絕到法院領取應訴材料或告知承辦法官其處所,最后承辦法官只能依法對小王進行公告送達。法官的勸說并非徒勞,開庭前一直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小王主動聯系了承辦法官,他說經過認真考慮法官的勸說,以及假如一直逃避法院工作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后的影響,決定參加庭審,依法承擔責任。開庭當天,承辦法官為了童童能盡快拿到賠償款依法進行了調解工作,張某也考慮到小王家庭與自家一樣是打工家庭,主動自擔了一些費用,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法官提示:二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車主應當依法購買交強險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生活中部分摩托車主沒有意識到這一法律問題,發生事故后面對賠償款才后悔不已。本案中,假如小王依法購買了交強險,小王自行承擔的賠償金額就會降低很多。不論糾紛所涉金額大小、糾紛的麻煩程度,當事人都應當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如實對法官陳述,這樣才有助于定紛止爭,否則既不利于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也無助于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