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公司工作安排后被辭退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作者: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韋瑋 發布時間:2017-11-22 瀏覽次數:392
小呂是蘇州一家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員工,在拒絕公司工作安排后被辭退,小呂不服提起仲裁,被駁回后向法院起訴。近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小呂違反勞動紀律在先,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來自安徽的小呂于2012年入職了蘇州園區一家機械制造的小企業,從事磨工崗位。2017年2月起公司因暫時沒有磨工的工作,安排小呂做些給墻板、滑架打磨、拋光的工作,小呂不樂意了,認為這是打磨工的工作,不是磨工的工作,而且認為這些工作有勞動危害,公司沒有提供勞動保護。有了情緒后的小呂拒絕勞動,公司多次勸說不聽,半個多月的時間就在車間晃悠玩玩手機什么活也不干,公司一氣之下將其解雇,這下小呂火了,隨即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但被駁回了全部申訴請求。小呂不服將公司告上法院,認為公司單方面違法變動工作崗位在先,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6萬余元。
公司則認為,小呂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在公司無所事事,半個月來上班期間都在機床旁逗留玩手機,已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公司不得以才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將解除的相關事項告知了工會,解除行為合理合法,法院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是一家員工僅20余人的小微生產企業,2017年2月起因機床磨工暫無生產需求,安排磨工小呂從事打磨墻板、去飛刺等與磨工關聯性、輔助性工作,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當。而小呂作為被告公司處的唯一的磨工,本應通過自身勞動與小微企業共謀良性發展,但小呂在公司工作安排與合同約定職位并沒有明顯不符,且也沒有證據證明具有勞動危害情況下拒絕服從工作安排,拒絕提供勞動,有違員工誠信履職的基本職業操守,且持續時間久,已嚴重擾亂公司正常生產秩序。公司以小呂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且履行了告知工會的程序,故法院依法駁回了小呂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堅持保障企業生存發展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并重的司法理念,助推建立和諧共贏的新型勞動關系。在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需要保障和促進企業生產的健康發展,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我們鼓勵企業與勞動者共渡難關、共謀發展。